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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權最終都依賴於健康的生物圈。若無乾淨空氣、安全飲水、或營養食物的生態支持,人類社會無法維持基本人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 2020 年的特別報告中指出,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將影響每個人的日常;對企業而言,不只是環境責任,更是一場風險管理與調適。
社企流/文:Jenny Yeh
全球生物多樣性危機已是左右社會公平及經濟穩定的關鍵。自然退化的危機,在根本上可視為是經濟議題,使企業暴露於重大財務風險中,因此對於企業而言,應對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已不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選項,而是核心的策略性要務;同時生態危機也是人權議題,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它更是一個治理議題,敦促著企業在商業模式上進行系統性轉型。
在〈破解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惡性循環,看國際企業如何讓危機變轉機〉這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國際企業如何在保育生態,同時也強化在地社區的韌性的案例,但實際該如何執行,將生態危機風險化為經營轉機呢?本文將闡述企業為有效應對此危機所需進行的關鍵思維轉變,並以科學基礎目標網絡(Science Based Targets Network, SBTN)的 AR3T 行動框架,為企業設定「自然正向(Nature Positive)」(註一)目標提供具體路徑,提供一套可執行的行動藍圖,建立具備韌性、競爭力且真正實現永續的企業。

重新定義風險,將生物多樣性視為核心業務要務

2020 年世界經濟論壇與 PwC 聯合發布的《New Nature Economy Report》指出,全球有高達 44 兆美元,相當於全球總 GDP 中有超過一半是中度或高度依賴自然所提供的資源或服務,其中以建築業、農業及食品飲料為高度依賴自然的 3 大產業,產值合計共 7.9 兆美元。
除此之外,如化工與材料、航空與旅遊、不動產、礦業與金屬、供應鏈與運輸、零售與消費品等產業,直接附加價值對自然的依賴雖然少於 15%,表面上對自然的依賴程度較低,但這些產業的供應鏈中卻有超過 50% 的附加價值與自然存有著高度的「隱形依賴」關係;一旦中斷對自然的依賴關係,從原物料短缺到供應鏈崩潰將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直接衝擊企業的營收與獲利能力。
(許多產業十分依賴自然資源,當我們無止境的掠奪自然資源、破壞生態時,也終將衝擊到人類社會。來源:Tom Fisk on Pexels)
(許多產業十分依賴自然資源,當我們無止境的掠奪自然資源、破壞生態時,也終將衝擊到人類社會。來源:Tom Fisk on Pexels
過去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CSR)模式,企業多半只集中在營運中對環境造成直接、明顯可見的影響,較未能注意整體供應鏈中潛在影響,此外 CSR 也缺乏量化基準與科學依據,難以追蹤行動帶來的成效進一步做出策略性的改變。面對當前,快速惡化的生物多樣性危機時,往往無法產生足夠廣度與深度的影響,企業需要有系統性的轉型。Deloitte 在 2024 年的《Global CxO Sustainability Report》報告顯示,企業的永續發展目標及策略正在轉移,45% 企業將永續轉型視為核心商業策略、92%的高級主管認為企業可以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實現獲利增長,企業已從「做少壞事」轉向「做多好事」的觀念革命。
這樣系統性的轉變已超越個別公司的範疇,深深地影響整個商業生態系。據世界經濟論壇估計,當企業採取「自然正向」策略時,每年可創造 10.1 兆美元的商業價值及 3.95 億個就業機會,將迎來史上最大的商業機會。

引領企業變革,建構自然正向策略的 3 大思維

如果企業僅僅將生物樣性視為另一項 ESG 指標或風險管理項目,以「符合法規」「避免罰款」「滿足報告要求」為目標,那所展現的行動層次是被動的「減少壞事」(Reduce)。如何再更深入地發揮影響力?企業必須從外部壓力轉為內在動力,把「恢復與提升自然的韌性與公平」視為核心價值,從「知曉問題」到「認同核心價值」,企業的行動才能從被動遵守升級為主動創新。
社企流根據 IPBES 的全球評估報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風險報告》中,歸納整理出以下 3 大思維,為企業提供永續行動策略建議:

一、生物多樣性作為基本人權價值

早在 2021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正式承認「擁有乾淨、健康且永續的環境(Human Rights, Biodiversity, and the Role of Geneva)」為基本人權價值。意為健康的生態系統已不僅只是傳統「綠色」的環境議題, 更是實現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包含食物權、獲得乾淨水資源權利、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這項權利在近年來逐漸在各項國際公約中出現,目前有超過 160 個國家透過憲法、法律或其他法律機制承認「健康環境權」,也在多項法律判例中獲得認肯。例如美國人權法院審理 Lhaka Honhat 原住民社群訴阿根廷案(註二)或是哥倫比亞的未來未來世代訴環境部案(註三)等,在在確立環境破壞、自然退化與侵犯人權間有直接關係。
同時這些案例也顯示,若當企業進行開發時,忽視自然衝擊對社會的影響時,如未取得在地社區同意就進行開發、破壞生態情況下,將引發人權相關法律問題,對營運及聲譽帶來極大的風險。原本被視為外部性的社會議題,將迅速成為企業重大的財務負債,影響項目的可行性與企業的長期穩定,生態與社會兩者密不可分,對企業來說,風險管理範疇必須擴大。

二、重組商業模式以應對自然流失

過去,企業追求零星的保育行動,如種樹、淨灘或是捐款贊助自然保育組織,但這樣的行動往往無法觸及生物多樣性喪失帶來的結構性問題。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政府間科學政策平台(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IPBES)指出應推動真正的「轉型性變革」,從技術、經濟到社會整體的系統性重組,包含看待世界的方式、商業目標與價值。
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重新審視整體價值鏈, 包括淘汰那些鼓勵破壞自然專案、開發的政府補貼,例如化石燃料、密集農業等;轉而支持投資再生農業、設計符合循環經濟的產品,以及倡導能為永續實踐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政策,將永續從附加價值行動,轉為核心營運及策略目標。

三、讓「自然正向」成為企業使命

「減少環境負面影響」是數十年來企業永續發展重點,已不足以應對當前複雜、多變的環境危機。自然環境不斷遭受破壞下,催生出「自然正向(Nature Positive)」概念,在 2019 年由一群環境組織、永續企業平台與研究機構推動,透過以科學為基礎且可衡量的全球自然目標,並在 2022 年的 COP15 生物多樣性大會中,各國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中正式將「自然正向」概念納入其中, 明確提出在 2030 年「停止並扭轉生物多樣性損失」,並設定一系列目標,例如保護 30% 的陸地與海洋、恢復退化生態系統、強化生態系統連通性等,作為全球共同行動的指南,這也成為各國政府、組織與企業在面對自然治理的新目標。
而在 2010 年聯合利華(Unilever)的前任執行長 Paul Polman 就已提出與「自然正向」相似的「正效益模式(Net Positive)」概念,核心價值是讓企業不僅追求獲利,更承擔起對環境和社會的責任,透過企業活動創造正向的影響。
在「自然正向」也蘊含著「以人為本」(people-positive),一個健康的環境只有透過社會包容和公平才能實現,同時為所有人類提供社會效益。但往往這些自然生態的衝擊是由社會上最脆弱的群體承擔,包含低收入戶、婦女、兒童、原住民族等。對此,許多主流報告針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的社會不平等影響放入標準之中,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GRI 101:生物多樣性 2024 標準,以及 TNFD 框架,都要求組織報告其對社區和原住民族的影響,明確地將生態衝擊與人權議題連結。

如何利用 AR3T 行動架構,為企業打造自然正向的實際行動

企業該如何從傳統的「減少傷害」思維轉向「創造正向影響」的新商業模式?緊扣「自然正向」以科學為衡量標準的基礎下,在科學基礎目標聯盟(Science-Based Targets Network, SBTN)與自然相關財務揭露工作組(Task Force on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NFD)等機構,依據科學研究、國際協議(如 IPBES、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CBD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等作為基礎,提出AR3T 行動架構(避免 Avoid、減緩 Reduce、復育 Restore、再生 Regenerate、轉型 Transform)核心理念,為企業建構一個漸進式的行動層級,引導企業從被動防護進化到主動創新,實現真正的自然正向營運外,企業也能對齊國際標準與國際趨勢。
(AR3T 行動架構為企業提供一套具有系統化的指引, 讓企業可以能夠遵循指引實現自然正向經營。參考資料:SBTN,社企流依參考資料重製)
(AR3T 行動架構為企業提供一套具有系統化的指引, 讓企業可以能夠遵循指引實現自然正向經營。參考資料:SBTN,社企流依參考資料重製)

避免 Avoid:築起第一道防線

「避免」衝擊是 AR3T 框架中最優先的事項。企業首先應阻止對自然造成新的破壞,將風險控制在源頭。包括開發選址上,有策略避開關鍵棲地、設計無需使用高衝擊原料的產品。另外, 企業也應該遵守「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FPIC)原則(註四),保障當地居民、原住民族對任何可能影響其土地、資源或生計的活動,擁有給予或拒絕同意的權利。
FPIC 並非一次性的形式化諮詢,而是需要持續進行的誠信協商過程。不僅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要求,為企業與原住民族建立信任與合法合作打下基礎,是企業長期策略穩健、降低開發風險的重要一環。

減緩 Reduce:優化營運足跡

當企業無法完全避免對環境的影響時,減緩階段的目標是,期望企業盡力將開發時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的嚴重性、持續時間或範圍降至最低。比如,企業可透過循環經濟原則來降低資源消耗、採用精準農業技術減少化學品使用,並建立零液體排放系統等來控制污染。

復育與再生 Regenerate and Restore:創造積極影響

復育與再生階段代表著從「不傷害」進階到「創造正向影響」。復育行動專注於將已退化的生態系統恢復到先前的狀態,例如在已砍伐地區進行重新造林或恢復濕地功能。
再生則是更進一步提升生態系統的健康、生產力和韌性。例如再生農業是這個階段的典型做法,其耕作方式不僅能生產糧食,更能重建土壤碳匯、改善水循環並增強生物多樣性。企業可透過投資農民轉換至再生農業實踐來提升土壤健康,發展碳和生物多樣性信用交易機制,並投資濕地和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創造永續農產品的品牌差異化優勢。
這些行動的設計與執行必須與在地社區共同進行,並確保社區能從企業所推動的保育與復育工作中獲得具體且公平的利益回饋,其中包括資金支持、投資當地健康或教育服務、提供永續生計如生態旅遊或非木材林產品的開發等 。例如國際自然保育組織與星巴克合作推出的 C.A.F.E. Practices 計畫,透過制定公平透明的採購準則,協助超過 46 萬 5 千個農場在經營咖啡種植的同時,保護森林與生物多樣性也促進當地社區的生計改善。
(星巴克與國際自然保育組織合作,在秘魯推動友善環境且公平交易的咖啡種植計劃,恢復當地自然生態外,也為在地小農帶來收益。來源: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星巴克與國際自然保育組織合作,在秘魯推動友善環境且公平交易的咖啡種植計劃,恢復當地自然生態外,也為在地小農帶來收益。來源: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轉型 Transform:推動系統性變革

轉型,是 AR3T 框架中最具企圖心的階段,專注於改變商業模式和產業生態系統的根本結構。這個階段要求企業參與政策倡議、開發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並透過跨部門合作來應對自然流失的根本驅動因素。轉型階段強調支持社區權利和治理體系,以實現真正的公正轉型。
企業可以透過以下推動系統性轉型:
  • 政策倡議:加入全球性倡議平台,例如 Business for Nature、Nature Positive for Climate Action 等組織,共同向政府倡議制定更有利的政策環境。藉此呼籲改革對環境有害的補貼、強制要求企業進行自然相關的財務揭露,以及制定更嚴格的環境法規,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自然正向」市場環境 。
  • 金融創新:與金融機構合作,開發新的投資工具和金融產品,將資本從破壞自然的經濟活動中轉移,引導至支持自然恢復和再生的專案中。讓企業積極與投資者溝通,將企業推動的自然策略與《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目標對齊,吸引 ESG 資金的投入 。
  • 商業模式創新:重新思考企業的價值創造方式,開發基於循環經濟、再生原則和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新商業模式,目標是將企業的營收增長與資源消耗和環境退化徹底脫鉤 。例如從生產產品轉向提供服務,或開發能固碳、淨化水源的農業系統等,將生態效益產品化。
企業的永續不應被視為單點的選擇,而遵循一套策略性的行動。如果企業眼著於某一項復育專案,卻未能解決企業核心供應鏈帶來的環境破壞問題,那永續行動的可信度將大打折扣。因此,透過 AR3T 架構,讓企業了解面對自然環境,首要責任是「不造成傷害自然環境」(避免、減緩),優先將資源投入解決重大衝擊上,其次是「為自己造成的破壞負責」(復育、再生),作為永續行動的增益,最後才是藉由「系統性改變」(轉型)塑造企業長期永續策略,讓世界變得更好。

重新塑造自然與人類的新關係

將自然視為無限資源和免費外部性的時代已經結束,生物多樣性危機已從生態議題演變為人權危機。當森林消失、物種滅絕,人類最基本的糧食權、健康權也隨之搖搖欲墜。沒有穩定的生態系統支撐,清潔空氣、安全飲水、營養食物這些維繫生存的基本條件將不復存在,人類社會的公平與穩定也將面臨根本性威脅。這對企業而言,不僅是肩負環境責任,更是一場關係到風險管理與調適能力的考驗。
生態保護已經不再是 ESG 報告中的附屬成本,而是企業核心策略與創新商業機會的關鍵所在。企業必須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從「避免破壞」作為最基本的起點,進而主動投入「修復生態」與「推動系統性變革」,才能真正走出一條與自然共生、兼顧公平與創新的永續之路。
註一:自然正向(Nature Positive)透過 3 大類關鍵指標,分別為物種(Species)如衡量物種的多樣性、分布、豐富度、瀕危風險等;生態系統(Ecosystems)包括生態系的面積(extent)、棲地的完整性與生態條件(ecological integrity / condition),以及自然過程(Natural Processes)像水文活動(hydrological integrity)、碳封存與儲存、遷徙模式、遺傳多樣性等自然系統的功能流程,來衡量是否達成「自然正向」。
註二:Lhaka Honhat 原住民社群訴阿根廷案(Inter-American Court),美洲人權法院裁定阿根廷政府違反了原住民的「健康環境權」、「集體土地權」、「文化生活權」、「食物與水資源權」。法院明確指出,環境退化(如森林破壞)已侵害這些社群的生活與文化方式,這些人權與自然環境是互為依存的,具有法律上可被追訴的關聯性。
註三:哥倫比亞未來世代訴環境部案(Future Generations v.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中,25 位來自亞馬遜地區的兒童與青年,透過哥倫比亞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政府未能有效遏阻森林砍伐,違反他們作為現世與後代的「健康環境權」、「生命權」、「飲用水與糧食權」。法院亦認定,廣泛的森林破壞實為對這些基本人權的侵犯,並促使亞馬遜森林的法律與政策應予強化 。
註四:FPIC 是國際公認的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集體人權,涵蓋 4 個關鍵指標:1. 自由(Free),在無脅迫或誘導的情況下自主做出決定;2. 事先(Prior),在任何活動開始前取得同意;3. 知情(Informed),提供完整、透明且符合文化語境的資訊;4. 同意(Consent),經由社群自身慣用方式集體做出決定,且保有拒絕或設定條件的權利。
參考資料
核稿編輯:李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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