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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元齡
早在「社會企業」一詞尚未在台落地生根之前,這片土地上就已有不少社企破土而出——2000 年前後,喜憨兒基金會、勝利基金會、里仁食品、以及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組織紛紛成立,他們都是借重商業力量、尋求永續經營的使命型團體。
十多年來,隨著社會企業開枝散葉,民眾從對社企認知淺薄,到每 3 人即有一人聽過「社企」一詞;社會上也有越來越多人主動發聲,提出自己對社企的看法與期待。究竟社會企業的內涵是什麼?答案不下十種、且眾說紛紜,不少人因而轉向法規,盼能在制度面取得共識、尋求普世定義。
社企流七周年論壇「下一個十年:社會企業會消失嗎?」便以「社企與立法間的距離」為主軸,邀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胡貝蒂、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程春益、以及長年推動社企法制化的中國文化大學學務長方元沂,分享他們對社企入法的見解,希冀能透過討論和理解,在立法路上開創更多可能性。

社企為何要入法?遏止洗綠、完善生態系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程春益指出,企業邁向「社會面」是當前全球趨勢,就連資本主義長年大行其道的美國也開始強調社會使命,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程春益表示,今年 8 月,美國近兩百名 CEO 參與商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並於會上重新定義企業使命。該會議提到,公司做決策時不應只著眼於股東報酬的最大化,更得一併考量員工、消費者、甚至社會與環境的利益。(同場加映:「股東利益不再是唯一追求」美近 200 名 CEO 重新定義企業使命,籲更重視員工、消費者及社會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程春益。來源:社企流)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程春益。來源:社企流)
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具備社會使命的公司型社會企業(以公司型態實踐社會使命的社企)仍屬一般「營利型公司」,與其他以營利為首要目標的公司並無二致。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定義,社會企業成了一個遊走在法治邊緣的名稱,讓「洗綠」(greenwash)之門大大敞開。所謂洗綠,意指企業假社會企業之名、行形象洗刷之舉——當一家公司實際投入使命作為的心力,遠低於對外宣稱的程度,就有「名過其實」的疑慮。
此外,也有些人認為社會企業應當履行特殊的法定義務,確保他們「言行合一」。例如:部分人士認為,公司型社企應定期出具「公益報告書」,向社會大眾交代每年運作的成果及社會影響力;也有另一些人認為,社會企業應每年提撥固定比例的營收,保留作為公益目的使用。
如果缺乏明確的法規定義,在第一關就先把公司型社企與一般營利型企業區分開來,那麼,所有後面欲加諸於社企的相關規範都僅淪為空談。因此,推崇立法者認為,社企入法將有助於其生態系發展,不僅使市場更臻成熟,也能包容更多不同型態的社企成長茁壯。

該立什麼法?他國經驗落地不容易

那麼,究竟社會企業該透過哪些立法技術進入法制體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胡貝蒂歸納國外立法例,並探討社企入法在台灣面臨的問題。
美國的立法型態較為寬鬆,以《社會目的公司專章》處理社會企業的法律位格,凡是以營利為目的、將社會及環境議題納入公司決策範圍的企業,均可登記為社會目的公司。該法不強制社企該如何履行他們的公益承諾,但是要求公司向外界揭露使命、提交公益報告書,仰賴市場的力量來進行監督。
英國訂定的《社會利益公司條例》則主要為了社區發展而生,相較於追求永續營利的層面,這項法規更偏重於強調社會企業的公益性。舉例來說,該法要求主管機關,應該主動監督社會利益公司的公益作為,並強制公司提撥一定比例營收用於公益,同時也給予部分租稅優惠、降低它們營運的成本。
亞洲第一個推動社企入法的國家南韓,也是採行類似英國《社會利益公司條例》的立法技術。但相較而言,南韓的《社會企業促進法》更強調弱勢就業的社會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胡貝蒂。來源:社企流)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胡貝蒂。來源:社企流)
胡貝蒂表示,我國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相當廣泛,有些組織以推動社區發展為目標、有些以保障弱勢就業為目標;而通過 B 型企業(B Corp)認證的公司,同時兼具上述兩者的企業更所在多有。
「這是我們在立法上一直感到困擾的地方,」胡貝蒂坦言,一旦走向立法層面,勢必得拉出明確分野,「定義誰是社企、誰又不是。」然而,台灣本於社會創新、推動永續發展的組織目前正遍地開花,不僅數量繁多、類型也多元,若以法令將其「一刀切」,恐會扼殺社會創新的蓬勃能量。

立法爭議仍存,經濟部決議「先凝聚各界共識」

文化大學學務長、法律學系教授方元沂回顧台灣「社企立法史」,表示社企入法已非全新議題,然即便歷經多年討論與爭議,社企和法律間依然存在著一段距離。
2013 年,王育敏等立法委員便曾提出《公益公司法草案》;時隔 3 年,許毓仁等立委也於 2016 年提出《共益公司法草案》,鼓吹「揭露章定使命、出具公益報告、要求董事當責」的共益公司制度。(同場加映:從《大誌》事件看「共/兼益公司法」在台灣的適用與必要性
時間來到 2017 年 5 月,余宛如等立委首度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推動類似於英國的「傘狀式結構」。根據該法制定的精神,不賦予社企明確定義,而是廣納不同的組織形式,由組織經營者視其自身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社企型態。
(文化大學學務長方元沂。來源:社企流)
(文化大學學務長方元沂。來源:社企流)
2018 年,針對社企入法究竟應採「公司法內開設專章」型態,抑或是「單獨立法、自成條例」,各方見解未能獲致共識。最終,針對社企相關的修法僅限於第一條——公司除了以營利為目的之外,也必須遵守法令、商業倫理規範,並且可以選擇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雖對各派倡議者而言尚有未竟之憾,卻已是不小創舉。
社企入法在立院卡關多時,2018 年決議交由經濟部限期一年內處理。2019 年 8 月 19 日,經濟部拍板「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原則」正式上路,配合 2018 年唐鳳政委提出的「社會創新行動方案」,以「社會創新組織」之名重新定義社會企業,廣邀眾組織主動登錄資料庫中,為後續正式立法作更完善的準備。推動初期,政府以呼籲社創組織揭露資訊、公開透明為主要目標;中期則會著手整合各部門的資源;長期而言,這些推動成果都將作為法制化的具體參考資料。
該登錄原則不具法律強制力,僅有行政督導作用,因而招致部分人士批評。胡貝蒂表示,行政院考量各方共識仍不足,盼能待眾人意見更收斂後,再進入立法程序。她也鼓勵社企提出自己實務上遭遇的法律困境,給行政單位作為往後修訂法規的參考。
「一部社企法規、或是針對公司法的修訂,會衝擊到的層面很廣,而這也是我們花費很多時間去討論的原因。」她也指出,目前行政院解決社企所遇問題的方式較偏向「個案處理」,如唐鳳政委廣泛接觸、面會非營利組織和公司型社企,提供他們所需的資源和協助。

以共識取代爭議,穩健走完立法之路

立法作業暫緩,社企入法的型態仍在未定之天。但方元沂預期,不論法制化進度如何,未來十年之間,社企精神仍將長存,「因為社會對社企的需求依然存在,只是稱謂名詞可能會改變而已。」
針對經濟部提出的「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原則」,方元沂予以肯定:「行政部門展現了決心,踏出凝聚各界共識的一步。」但他也提醒,社會創業的發展最終勢必仍會來到入法的岔路——因為「掛羊頭賣狗肉」的洗綠問題仍未消失。
「重點在於大家要一起努力,總有一天,一定能讓社企與立法之間沒有距離。」方元沂說。
胡貝蒂也表示:「相比其他法案的推動,社會企業法案所牽涉的討論的確比較多。而讓各界充分理解立法的必須性,是我們要一同努力的方向。」
程春益則認為,遍及全球的社會與環境問題,為社企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不論這些社會使命組織是否會持續以企業型態營運,其所懷抱的善念不會改變。
針對社企立法,各方意見不同所引發的討論與爭議,程春益勉勵眾利害關係人,在面臨爭議議題時,比起不斷放大檢討各自問題,「更應互相幫忙、一同奮鬥,給予彼此砲火支援」,才能讓社企法制化早日成真。
(講座主持人與講者合影。左起梁玉芳、胡貝蒂、方元沂、程春益。來源:社企流)
(講座主持人與講者合影。左起梁玉芳、胡貝蒂、方元沂、程春益。來源:社企流)
核稿編輯:李沂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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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企十年:你所看見與還沒看見的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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