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Credit: The Big Issue Taiwan 大誌雜誌粉絲團Photo Credit: The Big Issue Taiwan 大誌雜誌粉絲團
文:共益(兼益)公司立法大哉問/楊智銓
日前網路文章「《大誌》:幫助街友的一份雜誌?/《社企是門好生意?》書摘」引發大家對於台灣大誌(The Big Issue Taiwan)經營方向的檢討。不過小編認為其實有另一個切入點可以觀察,就是「共/兼益公司法」的適用與必要性。
首先簡單介紹「共/兼益公司」是什麼;再來討論目前台灣大誌的公司型態為何,並比較英國大誌的公司型態;最後探討「共/兼益公司」的適用與必要性。

「共/兼益公司」是社會企業?

不論大家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為何,或有什麼想像,但「共/兼益公司」不等同社會企業。最基本的原因,就是「社會企業」是一個見仁見智的概念或精神,而「共/兼益公司」是一個法定的公司型態組織。
「共/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是 2013 年,由美國馬里蘭州率先發起的新型態公司組織,正如同「公司」概念之下可以分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閉鎖型公司」等當中的一種型態而已。
要成為「共/兼益公司」需符合至少 3 個義務,即「章定使命」、「資訊揭露」以及「負責人(或董事)當責」。
一、「章定使命」: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社會目的,因此公司並不以獲利最大化為目標,須兼顧履行公司自訂的社會目的,才算符合章程義務下的公司。 二、「資訊揭露」:公司應定期出具「共益報告」(Benefit Report),揭露自己的商業模式如行兼及履行社會目的之章定使命。搭配政府公開資訊系統,讓所有人都可以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選擇支持自己信任的企業。 三、「負責人當責」:公司負責人除了一般公司法規定的受任人義務外,也需要對於履行章程所定社會目的負擔受任人義務,因此負責人有必要在經營決策上考量各利害關係人,確保社會目的可以維繫。

台灣大誌與英國大誌有何差異?

發行台灣大誌雜誌的公司是「大智文創志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之型態,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人合的色彩較重。但不論何者,目前我國公司法第一條,仍明定公司為盈利目的組織,但可以適時採行企業社會責任。
發行英國大誌雜誌的公司「The Big Issue Company Ltd」,其公司型態為「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保證/人保公司)」,係一英國法中特有的公司型態。由於該公司對盈餘分派設有條件上的限制,且公司成立並沒有來自股東認購股份所需的資金,因此在英國這類型的公司多半是非營利單位為尋求法人格,方便經營所選用的公司型態之一。
而且「保證/人保公司」可以允許創業者透過更嚴格的資產鎖定(Asset Lock)標準,將自身轉化成類似英國「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社區利益公司 CIC)」的公司型態,成為一名符其實的英國社會企業(請注意「社會企業」在英國並非法定的公司型態,而是包含了 CIC、合作社及非營利組織等組織型態的概念)。
英國大誌公司所選用的公司型態,已有嚴格的盈餘分配限制,因此較少民眾會質疑英國大誌雜誌的商業模式是為了降低成本,進而增加獲利。(註一)
簡言之,英國大誌雜誌公司所使用的「人保公司」組織型態,本身就比較適合非營利組織或營利色彩較淡的公司所採用,因此常被公司型的社會企業(CIC 則是一限制更多的一種社企公司型態)選擇作為公司型態。
相比之下,台灣法中並未有類似「保證/人保公司」的公司型態,最接近類似概念的則屬 2018 年公司法修正草案裡建議增訂的「共/兼益公司」。

如果台灣有「共/兼益公司」又如何?

如果台灣有「共/兼益公司」,並有幸為發行台灣大誌雜誌的公司所選用,就必須負擔前述「章定使命」、「資訊揭露」以及「負責人當責」相對的義務,但同時也保護了創業團隊,避免了使命飄移、言行不一、無人當責的風險。
萬一有人質疑,該公司即可提出「公司章程」,並明確說明其社會目的為何(非口頭即興式),及定期出具公益報告(非臨時編纂),同時負責人或經理人也要確保公司經營除了損益平衡外,尚需履行前述所定之社會目的(主動承擔責任)。
參考網路資料,台灣大誌雜誌創辦人李取中先生認為發行大誌雜誌的社會目的在於「培養街友『對工作負責』、『獨立經銷』的自立性」;這樣的社會目的與英國大誌的使命不約而同相呼應,英國大誌官網上稱其使命:「透過創造機會、自助及交易來消弭貧窮問題(Our mission is to dismantle poverty by creating opportunity, through self-help, social trading and business solutions.)。」二者皆在輔助街友,訓練獨立自主的能力,並透過販售雜誌的價差,避免生活貧窮問題發生。
但不知該公司的章程是否有明確記載李先生所言?若沒有記載,實可歸因於缺乏「共/兼益公司」此類組織型態所致,以致無法提供創業者所需的選項 ,讓李先生在創業之初能有所遵循。
假若公司法已有此新公司組織的選項而不為李先生選用,意即他希望成立的是一般營利公司,縱然依照英國大誌雜誌的方式營運,但若沒有濫用所謂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如志工等,大家亦不應予以苛責。
「章定使命」後,為了避免洗綠情形,「共/兼益公司」要求公司對外定期出具「共益報告」,說明其商業行為如何履行社會使命。因此該公司應詳實紀錄其出版雜誌到銷售的過程中,如何消弭貧窮問題、有多少人因此受益、創造多少機會等資訊。透過自律的方式讓大眾檢驗,也得確保「共/兼益公司」的法律地位並非名實不符。
(台灣大誌並不如英國大誌,使用「人保公司」的組織型態。來源:The Big Issue Taiwan 大誌雜誌粉絲團)
(台灣大誌並不如英國大誌,使用「人保公司」的組織型態。來源:The Big Issue Taiwan 大誌雜誌粉絲團
英國大誌因非登記爲 CIC 社區利益公司,故不需定期出具共益報告;但英國大誌也透過另外成立影響力投資基金及基金會的方式,協助改善街友貧窮議題,且就投資基金的部分,也會每年出具基金影響力報告。
就台灣大誌而言,大眾並不知該公司是否有定期出具類似的報告?若沒有對外出具定期報告,實可歸因於缺乏「共/兼益公司」此類組織型態所致,以致無法提供創業者所需的提醒,促使其商業經營上更為透明且言行一致。
小編認為,資訊透明度高低可以有效降低公眾質疑,因此在英國,大誌所受到的挑戰與質疑並不在「與街友的關係是不是僱傭與否」如此僵化地認為大誌為了賺錢而節省人事成本之疑慮;反而是聚焦更多在社會使命型企業做不到的層面,如部分更沒有謀生能力的街友仍需要受到重視,不應一味期待使命型企業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小結:公司法必須增訂一個得以兼顧營利及社會目的新公司型態

現行我國公司法全部皆屬營利目的組織,且應遵循法令及商業倫理,得採行社會企業責任行為。學者認修法播下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種子,而且所謂社會責任,不再只是公益慈善活動而已;但公司型社企或社會使命型企業在我國尚未有適宜的法律未格出來前,仍然會面臨到類似的質疑,即打著社會目的招牌卻只賺錢的道德枷鎖,反而傳統盈利企業縱未採行社會責任也不會被質疑只顧著賺錢,形成如此弔詭的局面。
事實上近期相關問題,即慈善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是否可成立公司,已浮上檯面 。去年(2018)6 月 28 日立法院政黨協商已形成一附帶決議:『有關共益公司、兼益公司及社會企業等,請經濟部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針對究係於公司法定專章或以制訂專法方式納入,進行評估』,即今年(2019)6 月前經濟部必須提出增訂「共/兼益公司」相關的評估報告。
此外,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的創新法規沙盒平臺也盤點出「社團法人發起或投資社會創新型閉鎖性公司」的審查流程,小編認為值得鼓勵,但根本解決之道仍繫於從公司法增訂一個得以兼顧營利及社會目的新公司型態。
註一:英國的保證/人保公司,設立無庸透過股東出資,而是登記數位擔保人(guarantors),形成一負責人團隊,由該團隊對公司營運所生債務負責,不同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是各股東以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全文轉載自共益(兼益)公司立法大哉問,原文標題:從《大誌》事件看「共/兼益公司法」在台灣的適用與必要性
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楊智銓,律師高考及格,畢業於台大外文系及政大法科所,於法科所修課期間開始關注責任投資、共益公司相關議題,以及我國公司法修正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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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創新公司型態達到向善力量

    以創新公司型態達到向善力量

    「共益(兼益)公司立法大哉問」臉書專頁是致力於共/兼益公司入公司法的民間人士所發起的網路平台。除了追蹤 2018 年公司法修正案的進度以外,該平台也提供國內外有關企業責任投資、公司型社會企業以及 ESG 指標等最新消息。(專頁連結:www.facebook.com/benefit.corporation.tw/)
    我們相信,負責任的社會及大眾在接收到更多、更全面的資訊後,均會認同這個新型態共/兼益公司的基本理念,即要求企業不應只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在經營上更須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納入考量(章程載明);此外,企業負責人更應當責(董事當責),肩負履行企業使命之責,並透過政府資訊揭露平台(資訊揭露),確實掌握企業營運動向,以免企業有洗綠的隱憂。(更多 Benefit Corporation 資訊,參見官網:benefitcor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