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流/文:Jenny Yeh
想像一下,在法庭上的原告如果不是一位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一條遭受環境破壞的河流、湖泊、山脈,又或是海龜、黑熊等動物。當大自然裡的所有生物被賦予法律上的主體權力地位時,擁有了法律上的訴訟權,能以原告或被告的身分出席、參與法律訴訟程序;即便身為「自然環境」本身無法向他人提起訴訟或參與出庭,但仍可透過法定代理人的協助爭取權利,而這樣的法律情況已經在巴拿馬實現。
2023 年 3 月巴拿馬總統簽署項新法律,「將允許任何巴拿馬公民為海龜發聲,並合法地保護牠們的生存。」身為發起人的海洋保育生物學家 Callie Veelenturf 提到,「若做出侵犯海龜權利的行為能透過這項法律,我們能讓政府、企業或公眾承擔起法律責任。」現在,巴拿馬的海龜,有了合法的生存權,能在健康的環境裡自由生活。這項變革為過去進行保護野生動物方式提供不一樣的思維。
什麼是自然權利?大自然擁有了與類似人權的基本權利
過去短短的幾十年,人類文明發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我們所生存的環境卻是比過往的任何時候都要來得糟糕。近年來,「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的突破性概念,顛覆過去我們對環境保護的方式,挑戰原先人類將自然作為消費資源的傳統概念,進而承認自然本身具有法律人格與權利。
自然權利,最早是由美國法學教授 Christopher D. Stone 於 1972 出版的《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一書中,以河川為例,解釋環境作為權利主體地位的重要性。
書中提到,受到污染的河川不具備權利主體地位時,無法對污染者提出告訴,唯一能向污染者提告可能是居住河川附近或是河岸擁有者等利害關係人。因此,在這類型的訴訟案件中,往往法院只會依據原告蒙受的損害來評估相關賠償金額,但卻不會針對河川或其生態系統損害加以考量,且最後獲得賠償的是提出告訴的利害關係人。在整個污染事件中最大受害者的河川、生活在其中的生物等,無法透過法律訴訟過程獲得應有的補償。因此,Stone 教授建議應賦予河川等自然環境、資源在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並在獲得賠償時,用於恢復河川生態、河川保育等工作事項,而非補償因污染而受影響的居民。
這個法律概念直到 2006 年美國社區環境法律辯護基金會(The Community Environmental Legal Defense Fund, CELDF)與賓夕法尼亞州斯古吉爾縣的塔馬夸(Tamaqua)合作,試圖透過法律禁止廢棄物處理公司在當地傾倒有毒污泥。在 CELDF 協助下,塔馬夸居民起草一項自然權利法,將傾倒污泥行為認定為侵犯自然權利,而經過鎮議會投票決議後,塔馬夸成為全球第一個在法律上承認自然權利的地方。
自然權利的概念開始逐漸往外散播,2008 年厄瓜多成為第一個將自然權利寫入憲法的國家;2017年,在印度的北阿坎德邦一間法院賦予被數百萬人視為神聖恆河(Ganges River)、亞穆納河(Yamuna River)與其支流,是具有完全合法權利的生物體,與自然人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印度法官參考紐西蘭毛利人崇敬的旺格努伊河案例來加以詮釋,說明「污染它(恆河)就像是傷害了一個人。」
改變世界的起點——當自然權利成為一項全球性運動
「就像十幾年前,將女性從附屬財產觀點裡釋放,法律重新賦權於女性;而現在也應該將擁有法律權利的概念延伸到自然界。」Stone 教授認為,自然成為擁有權利的法律主體,將有助於改變這個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其中一項判決是,2021 年厄瓜多最高法院裁定厄瓜多國家礦業公司 Enami EP,在受到保護的雲霧森林地區開採銅礦和金礦是違憲、侵犯了自然的權利。
位於加勒比地區、擁有 12 萬人口的荷屬阿魯巴(Land Aruba), 將有望成為繼厄瓜多之後,世界上第二個在憲法成立「自然權利」的國家。該國立法者在 2023 年提出憲法修正,承認大自然擁有與人權相同的固有合法權利,如生存權、再生權等,以及人類享有「乾淨、健康和永續環境」權利,將這兩項相互關聯的基本權利一並納入憲法之中。
每年阿魯巴約有 40 億美元的經濟收入來源主要靠著觀光旅遊業,而這也仰賴島上白色沙灘、沿海生態系與海洋等重要自然資源,阿魯巴阿魯巴自然部部長 Ursell Arends 表示,「阿魯巴島的每個人都意識到環境破壞的嚴重程度以及自然對我們經濟和島嶼的重要性。然而,我們所依賴的阿魯巴生態系統已經退化到無法像以前那樣發揮作用的程度。」在 2024 年 4 月 21 日已完成公民諮詢參與,目前已將送交阿魯巴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查,但最終版本仍須交由阿魯巴議會決議,且修憲法案必須獲得 2/3 議員投票方能通過,Arends 希望能在 2024 年夏季結束前完成製定最終法案。
透過自然權,重新修復人與自然間的關係
其實有許多原住民或沿海地區的居民,長期與大自然互動,早已認知自然環境的健康會直接影響到人類自身福祉。但由於人類發達的工業社會讓人們與自然界共生的關係越來越疏離,導致人類在不知不覺中造成生態系統破壞、生物多樣性下降。
現今全球各國包括西班牙、玻利維亞、烏干達、墨西哥在內等約 30 個國家,已經在立法或司法上承認自然、某些生態系統或單一物種擁有法律上的固有權利,藉此讓人們認識到自然是一個值得保護和尊重的實體。這也是自然權利的核心目標,希望恢復人與環境間的內在連結,透過法律重新賦權,肯認自然存在與繁榮興盛的權利,彌補人類與自然脫節的關係。
參考資料
- WHAT ARE THE RIGHTS OF NATURE?(Population Media Center)
- Nature Lawyers Up(The New York Times)
- Aruba Embraces the Rights of Nature and a Human 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Inside Climate News)
- In Panama, legal rights given to sea turtles, boosting the ‘rights of nature’ movement(The Associated Press)
- Rights of Nature timeline(Global Alliance for the Rights of Nature)
- 化被動為主動 — 當環境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台大法律系學會學術部)
核稿編輯:李沂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