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昱珽
「社會企業」的風潮與未來
近年來台灣社會力量不斷湧現,許多人開始轉向投入社區,希望能夠結合自身的生活與土地,展現出更為深刻的認同。創業與工作不再只是經濟上的計算,呈現出更多的理想性。在台灣孕育這股趨勢的行動和理念,國際間「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概念有許多近似之處,我們也成為了全球性社會企業風潮的一份子。
雖然說是一個風潮,但「社會企業」不僅是個隨時可能褪去的流行。Majora Carter在她2010年的TED演講中提到,她發現美國各地都出現這類處理社區需求、解決社會問題的在地力量,每一天都變得更為強大、更充滿活力。
她認為這些「在地生態經濟企業」(local eco-entrepreneurship)的行動都涉及到「家鄉安全」的議題,在進行家鄉的環境保護、人口就業、傳統文化的過程中,進一步成為國家經濟振興的基石。
自1970年代開始的全球化,雖讓世界的關連更為緊密,卻也造成局部「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等各種現象,去除差異及脈絡的經濟理性計算,則進一步加速社區傳統文化的衰亡。
社會企業作為自下而上發展起的草根力量,則反過來藉由市場來取得資源,重建社區並達成其社會目的,是我們在面對未來時的重要解方。
推動社會企業
無論是台灣的政府還是民間,近幾年都感受到蓬勃發展的社會企業風潮,也都希望透過社會企業的推廣,來解決台灣社會所面對到的一連串問題。行政院於2014年提出了《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年)》的政策,規劃以政府的力量來帶動社會企業的發展,因此有些人將2014年,視為是台灣社會企業元年。
不過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中,可以發現政府部門在估算國內社會企業的數量時,採取了相當狹義的形式定義,包括:(1) 公司的「登記名稱」為「社會企業」;(2) 公司將社會目的視為「主要業務」;(3) 公司的「業務範圍」包含社會目的者。這樣的定義雖然方便統計,卻非常限縮社會企業本身的豐富內涵。
政府部門其實是將社會企業視為另外一種「新的產業」,以過去輔導產業發展的經驗,複製到社會企業的推廣上。然而社會企業在本質上便與過去的產業有所不同,打破了過去企業經營的許多思維,因此要將既有的產業輔導模式按表操課加以複製,將可能造成許多格格不入的情形,甚至讓新萌芽的社會企業削足適履,擠入特定模式來符合主管機關的期望。
我們認為,若要促成台灣社會企業進一步蓬勃發展,必須要有著新的思維模式。接下來我們將介紹英國推動社會企業的經驗,說明更具彈性的協助策略。
具備彈性與支持的制度環境
英國社會企業的發展經驗,對台灣來說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劉子琦一行人在2013年赴英國考察了英國社會企業的發展,於2015年發表了《英國社會企業之旅》一書,認為英國的社會企業發展,可以歸納出「行動力」、「穿透力」與「創造力」三項特徵。
其中「創造力」是指社會企業發展出獲利與公益平衡的永續經營模式,展現出英國在地社會的活力。這裡將簡單討論公部門的「行動力」與民間的「穿透力」,探討社會企業所需要的制度環境。
英國發展歷程的最大特色,乃是它對於社會企業多樣性的接受度。英國最大的社會企業民間組織SEUK,有著非常寬鬆的會員資格認定;無論是個人商販、社會企業,或者是營利事業團體,只要採取透過商業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都能夠成為他們的會員。
SEUK並未限定非得要達到特定的條件、規模與組織形式,才能被稱為社會企業。他們更傾向透過社會企業的「發展階段」,來提供會員不同的服務,同時收取差別會費。這樣的策略讓各式各樣的社會企業,有了更多的活動空間,也避免僅僅因為形式主義的緣故,將一些社會創新的活動排除在社會企業的行列中。
在鼓勵社會企業的資金挹注上,同樣也有著相當的彈性。由8家非營利組織共同出資所組成的UnLtd,是全球最大的的社會企業育成平台,他們透過頒發獎項給個人的方式,提供個人與企業所需要的資金。這些獎金並非依照產業類別、組織型態來分類,同樣是依照不同的階段作為考量。
如果僅在提出構思的階段,UnLtd願意提供最高500英鎊的獎金,讓個人可以探究這些創新實作的可行性;如果是已具規模的社會企業想要進一步擴大發展,UnLtd則可以提供最高20,000英鎊的獎金。這種依照個案需求提供適切的援助,讓不同的社會企業都可以更為自在的發展。
而在公部門的組織修法上,英國也展示出高度的彈性。國會不僅在2011年修改《慈善法案》(Charity Act)給予慈善組織更高的權限,也在更早2004年間,量身訂作了「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的組織形式供社會企業選擇,主管機關也以「從輕原則」(light touch regulation)的方式來審查是否符合標準,務求給予最大的空間。
因此與其說英國政府是透過修法來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不如說是盡可能地排除社會企業的發展障礙,由「大政府」走向「小社區」。
「創新」就是超出常規
在本質上來說,社會企業許多是在地社會面對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突破「國家、市場、社會」三者關係的跨界創新。因此,如果政策在規劃時,預先安排既定的發展方向,讓社會企業受到國家資源的調節指導,那必然會限制它進行大膽創新的可能性。所謂的「政府失靈」,不就是在僵硬的既有法規下,政府失去了它控制大局的能力嗎?
在英國的經驗中,社會企業需要的,不是設立層層標準的獎勵辦法,而是在最大的彈性下,考量個案需求而給予的支持。社會企業不是種新的「產業」,而是依據每個在地社會、社區的需求,量身訂作出解決方案的市場行動,他們所需要的支持也不盡相同,這恰恰和政策的標準化作業相衝突。
也就是說制度環境首先需要進行創新的思考,才能有效協助社會企業,進行更多創造性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