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社會企業還是社會創新?笨蛋,簡單就好
編譯:黃菁媺
編按:本文以原文作者Nathaniel Smith第一人稱敘述。
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我們需要更多「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同時也需要了解這兩個詞在本質上的不同。—Nathaniel Smith
社會企業領域中,幾乎無法對任何概念的定義達成共識已不是新聞了。當我還在澳洲工作時,當地的一位朋友參加了全國規模數一數二的社會創新論壇,卻發現大部分的論壇被用於辯論定義,而非討論實事,因此感到很失望。
有人發現我把「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當成同義詞來交替使用嗎?這種情況屢見不鮮,而點出基本定義的議題也是這篇文章的首要焦點。
 
雖然「定義」乏味至極,不幸的是,定義很重要,重要到若無清楚的定義,將危及與混淆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圈內、圈外間的交流對話。
廢話不多說,讓我們開始區分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的不同吧:
  • 社會創新是用新的、實驗性的方法來解決社會問題。
  • 社會企業是用商業手法來解決社會問題。
本質上,社會企業算是社會創新的一支,是一種用商業創造社會利益的嘗試。 我認為社會企業在社會創新中之所以成為主流,是因為社會企業展現的影響力與成長,或許超越了其他的社會創新模式。但事實上,社會創新適用於任何試圖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上,例如行動(activism)、政策(policy)、研究(research)、活動(campaign)等等。
青年基金會的一篇「如何發展社會創新」 論文中(註一),列出了社會創新的「形式」包括:新的社會企業、創投;新的立法;新的行為;與新的服務。
不幸的是,社會企業的實踐者往往忘記還有這些形式存在。商業只不過是諸多工具中的一種,我們應避免在觀念上將社會企業視為社會創新的全部。即使只是認知到這個差異,都會大幅推進解決社會問題的效率,因為它能帶動我們融合社會企業與其他社會創新如研究、政策等方法。我認為這種結合有巨大的潛力,值得探索。
事實上,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都不是什麼新概念。社會創新自古就存在,只不過現在換了個詞來形容它。我們一直試著找新方法來解決社會中的問題,扶輪社與獅子會等服務性社團都是社會創新,第一所成立的大學也是社會創新的例子。
定義很重要,但愈簡單愈好。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我們需要更多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不過我們理解這些事情的方法,已被目前過於複雜、混淆的定義拖累,導致錯誤地相信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是同一件事。讓我們掙開這種錯誤,繼續做好事吧。
註一:How to Grow Social Innovation. Davis, Anna; Simon, Julie; Young Foundatio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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