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兼益)公司立法大哉問/文:楊智銓
世界經濟論壇評論近日整理 4 種目前使命型企業或組織所採取的自律性模式推動商業向善的力量,也讓大家一次了解不同名稱所代表的意義。
B 型企業認證(B Corp)
「B型企業/B Corp」認證是由非營利民間組織(B Lab)所推動的認證機制,成功取得的 B 型企業認證表示該企業或組織「在平衡財務回報與企業使命的過程,達到高標準的社會與環境表現評比、資訊透明度,以及法律責任。」
只有部分的申請單位可以達到標準,同時已取得認證的企業或組織須定期依照自身規模繳交年費並維持高評比,才能持續地對外使用 B 型企業認證標章。
截至今年底,已有 2500 家來自全球超過 50 個國家及地區的企業或組織取得 B 型企業認證。然而 B 型企業認證是企業透過治理與自律並且有著相似的文化或價值才有機會繼續維持,近年亦有公司因為接替的執行長理念不同,選擇不繼續維持 B 型企業認證。
線上平台合作社(Platform Cooperative)
有別於公司,所有人(股東或投資人)不一定會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合作社事由個別的社群所組成,因此直接參與合作社的創立、營運到成長。組織化的合作社發展雖然已超過200年,但因為合作社的目標多貼近在地社群,多數仍未規模化。
合作社的組成模式主要有兩種,分別是員工制(worker-owned)及會員制(member-owned)。員工制顧名思義即所有員工擁有合作社組織;會員制合作社則是入會(可能需付費)會員擁有合作社。兩者比較之下,會員制合作社的會員參與不若員工制合作社直接且有利益關係。
平台合作社擁有合作社的經營架構與文化精神,再搭配技術與數據分析加強合作社組織的效率。以租賃車平台為例,租賃車平台(合作社)的駕駛可能均為社員,當組織發展日漸規模化,最後成功吸引大筆資金投入時,所有的駕駛過能分享利益;然而一般租賃平台因為是公司組織,由股東擁有,經營的利潤通常也是股東才有機會參與分配。
然而,合作社的目標也是其進入資本市場的障礙,一般合作社強調永續經營,所有權不像公司一般可以輕易轉換(如股東出清特定公司股票),也因此合作社不受到一般投資人的青睞。
斑馬企業(Zebra Companies)
過去幾年常在各大新聞媒體平台看過「獨角獸企業」,那接下來可能會越來越常看到「斑馬企業/組織」。斑馬企業並沒有特定的組織型態或架構,也不像 B 型企業需要透過認證給予對外使用名稱的權利,可能是營利或非營利組織。
推動斑馬企業文化的 Zebra Unite 創辦人 Mara Zepeda 表示:「經營方式才是真正的訊息,透過經營模式傳遞價值,而且斑馬企業是打從心底這樣做。」
不同於獨角獸企業,沒有創投巨獸的投資,也不追求指數型一般的成長力道以及天文數字般的溢價,斑馬企業重在穩定永續的成長,並且對於企業所在地社群或目標族群投入更豐富的資源與長期的承諾。
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
共益公司與 B 型企業認證時常一起出現在報章媒體,但兩者其實是不同概念的東西。共益公司也要符合一定的準則,但更重要的是,共益公司是一種組織架構,依法規定要將公司使命,如對於社會、環境或社群的正向影響力定入公司章程內以及其他相關的治理準則。
據此,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時,即需依照公司章程行事,主動將商業模式的決策考量納入社會或環境影響評比,在獲利與正向影響莉之間取得平衡。即使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更替,接續的負責人也需要對章程負責。
這 4 種企業、組織樣態雖然定義、架構都不同,但存在目的都是希望可以透過商業達到向善的力量,同時也更能反映自己公司的使命還有對利益團體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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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楊智銓,律師高考及格,畢業於台大外文系及政大法科所,於法科所修課期間開始關注責任投資、共益公司相關議題,以及我國公司法修正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