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兼益)公司立法大哉問/文:楊智銓
近期陸續有相關報導與文章不約而同分享了美國逐漸興起的「訂閱醜食物(Ugly Food/Produce)」趨勢。顧名思義,「醜食物」即賣像不佳的生鮮蔬果,而「訂閱」則是業者的商業模式,讀者大概可以想像得到,相關業者向農民以較低價格收購賣相不佳的蔬果,透過訂閱服務以及專業物流管力,再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定期配送鮮食給予訂閱家戶。此舉同時解決食物浪費的問題,也讓更多弱勢族群有機會食用生鮮蔬果,形成一個正向的循環經濟。(同場加映:剩食新商機!這家新創用「訂閱制」開啟醜食革命)
美國主要有 3 家業者提供類似的服務,西岸以「Imperfect Produce」(德拉瓦州設立之公司 Imperfect Food, Inc.)為主,而東岸則有「Misfit Market」(德拉瓦州設立之公司 Misfit Market, Inc.)及「Hungry Harvest」(馬里蘭州設立之公司 Hungry Harvest, LLC.)。(註一)
傳統上解決糧食問題的組織,多為非營利組織,如地區型的食物銀行(Food Bank);然而前述 3 家業者最大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是營利性的公司組織。從 Imperfect Produce 官網上可以看到 Imperfect Produce 回應「我們不是非營利組織,而是共益公司(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表示在商業模式上公司擁戴社會公益的核心價值。」
Imperfect Produce 的官網也說明其選擇設立公益公司的目的,透過企業驅動向善的力量,避免食物浪費,進而讓更多民眾以可負擔價格獲得糧食。雖然創辦人最早是從非營利組織著手,但也發現物流還有成本問題讓產業鏈無法規模化,因此決定以營利事業型態來完成使命。並且透過與營利及非營利組織的合作,定期捐贈比起過往尚屬非營利組織時更多的糧食給食物銀行。(註二)
作為一家德拉瓦州共益公司,Imperfect Produce 的組織行為等皆須符合德拉瓦州公司法的規範。主要有 3 個義務,其一、章程載明社會使命,且該使命須對社群或社會有正面影響力,抑或有減少外部性之效;其二、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的忠實義務應涵蓋於決策時符合公司章程所載之社會使命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三、對股東之定期資訊揭露。(註三)惟按照該州法律,定期的共益報告或相關公司行為資訊無須對外公開給大眾參考,僅需於股東會時報告給股東即可。
不過美國國內就 Ugly Food/Produce 產業的規模化亦有批評聲浪,對主要的質疑是因為 Ugly Food 的崛起,影響社區小農契作(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subscriptions, CSAs)的訂閱量與收入,亦有批評相關業者所收購的瑕疵農產品並不全然屬於應銷毀之農產品,尚有機會賣給罐頭加工商或捐贈給食物銀行等之聲浪。(註四)
然而作者認為業者確實達到減少食物浪費的成效,也以低於市價超過 3 成的價格販售新鮮蔬果,讓更多人以可負擔的價格享用。同時企業規模化更能擴大前述的影響力。因此可以知道企業向善的力量與一般非營利組織確實有所差異,也應該給予願意做好事的企業更多鼓勵。
作者簡介:楊智銓,律師高考及格,畢業於台大外文系及政大法科所,於法科所修課期間開始關注責任投資、共益公司相關議題,以及我國公司法修正動態。
社企流於 6 月與保德信人壽攜手推出《做你人生的財務長》線上專題,希望能讓更多人認識財務健全的概念。邀請您填寫專題線上問卷,提供寶貴回饋給我們,讓我們持續努力、共織一張社會的財務安全網!
>> 即刻填寫專題線上意見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