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公司法草案 限制盈餘分配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2013年10月29日)
全台第一部「公益公司法」草案出爐。有別於一般公司追求的是股東最大利益,公益公司雖然營利,但更要促進「公共利益」。這是社會企業概念席捲全台以來,由民間提出的首部相關法案,已在政府部門討論中。
公益公司法草案起草人代表鄭志凱,目前擔任聯訊創投公司美國總經理,長期關心社會企業發展。有感近年英美各地紛紛通過公益公司法,韓國也已有社會企業法,並各已促成數百家相關業者,他邀集認同社企的業者、律師、專家等,共同研擬公益公司法草案。
「台灣需要公益公司法。」鄭志凱指出,現行公司法以營利為目的,創業初衷就與社企不同,例如在公益公司法草案中,明訂公益目的範圍,例如為長期照顧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提供產品或服務。
公益公司對如何運用所得也與一般公司大有差別。鄭志凱說一般公司通常不規定可分配盈餘如何使用,台灣公益公司法草案則參考英國公益公司法,明訂公益公司員工、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等所享盈餘分派,不能超過可分配盈餘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須作為保持公司繼續營運的資金。
公益公司不將股東利益作為唯一考量,而是同時考量公共利益、股東利益、其他關係人如員工及環境等的利益。
鄭志凱也強調,公益公司法讓想以公司型態貢獻公共利益者採用,不想走公司路線者仍可維持社會團體型態。勞委會職訓局局長林三貴指出,職訓局目前採兩案並行,除參採民間擬定的公益公司法,也研擬社企發展條例。
「多扶接送」創辦人許佐夫表示,樂見公益公司法出現,他所發展的身障接送與無障礙旅遊計畫,須大量資金才能推動,但礙於現行公司型態,很難吸引資金進入;若能成為公益公司吸引資金,原定三至五年才能完成的計畫,將能大幅加速完成。
圖片來源:聯合報提供)
以上全文轉引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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