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藝文社會企業,究竟是需要「贊助」或「投資」?台師大社教系助理教授鄭勝分說,贊助或投資,都可以幫助社會企業發展,但兩者不宜混淆。
藝文社會企業與文創產業、非營利機構有何異同?「藝企發展論壇」座談會中,與會的企業家、藝文人士與學者對此提出各種觀點。
國藝會董事長施振榮表示,創立「窮人銀行」的尤努斯,把社會企業稱為「Social business(生意)」而非「Social Enterprise(企業)」,「我的志業就是我的business」。社會企業可以是一種概念,而不必給它定義、用法令框住它。
施振榮以國藝會的藝企平台「藝集棒」為例。這個平台有十四位企業家投入,「他們知道這是贊助」;但從國藝會來看,企業家的資金是「投資」,因此得以社企精神努力開發新模式、並希望其他企業加入育成。
大智文創志業執行長李取中指出,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企業不同,社企可以用企業思維解決社會問題,但非營利組織更看重募款能力,也不能期待從資助的對象中得到回饋,經營上比社會企業困難。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金貴表示,英國曾為社企立法,鼓勵社區自組社會企業、自力更生,和一般企業一樣繳稅,這樣的社企全國有五千多家;但許多政府或企業的補助,只限社會企業申請,因此英國的社企既可得到補助、又享有企業運用資金的自由。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則說,大家對於社會企業的精神定義、經營模式已有共識,分歧點在於「組織屬性」,這是需要政府介入、投注資源時才需要釐清的定義;但一旦政府明確定義、投入資源,也會對組織做出要求。
【2013/01/17 聯合報】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