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認證弊多於利
編譯:孟圓婷
編按:原文作者Filippo Addarii 為Euclid Network,一家英國、法國與瑞典合資企業的執行長與歐洲委員會社會企業專家小組成員(Groupe d'Experts de la Commission sur l'entrepreneuriat social – ‘GECES')。Euclid Network旨在推動具創新、專業與永續發展的歐洲公民社會。作者亦為歐洲委員會十三個部門諮詢委員,專注於公民參與、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
歐盟正為了「到底何謂社會企業?」的議題進行辯論。由於社會企業已被歐洲執委會執委(European Commissioner)Michel Barnier 視為提升歐洲經濟的策略,因此第一步將著眼於定位社會企業,透過公開的措施,讓企業不限規模大小都可自發性地參與認證。
但此項機制真能有所助益?
歐洲議會議員Philippe Boulland深信,明確的定義將提升歐洲各領域競爭力,吸引投資,以創造歐洲社會福利模式。此外,Boulland也有意以約五百萬歐元預算「定義社會企業」,分析社會企業生態影響的有效性:企業是否因此加強對抗失業與貧窮問題的決心、會員國政策將如何轉變以及民眾對社會企業是否有更清楚概念,進而促成由下而上的新興力量。
儘管定義社會企業的動機出於良善,但我認為終究注定失敗,原因有三:
一、 歐盟的試驗性政策,似乎忽略了社會企業與營利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間的差異性。社會企業必以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目標;而企業社會責任則是公司在股東分紅後,捐出其中部分營收的選擇性行為。有些大公司正積極將其品牌與社會企業搭上線,期待能改造社會部門並加強地方發展,但這些都不足以為其企業社會責任策略有任何加值效果。
二、 這些提議將社會企業視為適用於整個歐洲的經濟活動,但在各國歷史發展迥異的情況下是行不通的。像在義大利,社會企業深植於其長久發展的合作社運動(co-operative movement);對匈牙利而言,這個詞卻意味著共黨時期的集體化(collectivization)與義務勞動。
三、 歐盟由上而下的解決方案似乎忽略既有的成功案例,如:公平貿易與有機食物,實取決市場需求、消費者意願,再由業者整合發展而成。
縱觀以上的理由,筆者建議歐盟定義社會企業的初衷,應著眼於強化社會企業的影響力。亦即社會企業與各項計劃應著重呈現其價值,將理想實際呈現給大眾的能力,而非執著於模糊定義。
任何關於定義的措施須避免成為新興領域的束縛、抹煞試驗行為或是遏止創新契機。因此歐盟此項計畫更應避免畫地自限,又或使既得利益者從中圖利,當務之急應以投資並協助社會企業擴大在歐洲的交易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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