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或是束縛?日本與芬蘭的社會企業法案比較
文:陳昱安
法律的制定會如何影響社會企業?在這裡我們討論兩個國家—日本及芬蘭。日本作為亞洲社會企業發展最成熟的國家之一,但是並沒有特別針對社會企業制定法律,社會企業基本上是受「推廣特定非牟利活動法(Law to Promote Specified Nonprofit Activities)」 規範。芬蘭則為北歐福利系統的代表,在2003年制定「社會企業法(Act on Social Enterprise)」。兩個國家共同面對的問題為鄉村地區年輕人口的移出、以及人口老化。
首先,比較看兩國社會企業普遍形成的過程。日本方面,一個關心身心障礙人士就業的社會企業家,其創業過程可能是:創業家開始和身心障礙人士接觸並成立社會企業,成立之後再向政府申請補助。芬蘭的模式則有所不同,一開始是由政府先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服務,再透過先導計畫(pilot project)尋找可以經營此服務的企業。兩個國家最大的差異在於政府的介入。日本的社會企業和公部門的連結較少,比較偏向第三部門的角色。芬蘭的社會企業則是作為整體就業、福利政策的一部份,用以輔助公部門的不足。

從實際案例來探討兩國之間的差異

「Hominsya」是位在日本本州北方、青森縣津輕地區的社會企業,宗旨為幫助嚴重身心障礙者能夠住在離家人和朋友近的地方,而非只能待在收容機構。Hominsya由成田先生在1994年創辦,但由於日本政府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最少需有20名員工、還有其他嚴格條件,所以Hominsya在創立初期未取得任何政府核准執照,無法獲得政府的財務補助。於是成田先生便成立了一個基金會來募款,只是仍然無法填補資金缺口,一直到2000年Hominsya才終於達到法律規定的社福機構標準,取得政府執照。Hominsya所面臨的困境是日本每個社會企業都曾有過的經歷:取得社福機構執照的嚴格條件往往將社會企業拒於公部門的門外,沒有了政府補助,社會企業的經營將是困難無比。
「A-pesu」是位於芬蘭西部南博滕區區的社會企業,在2008年由艾拉維斯市政府(the City od Alavus)創立,作為市府僱員政策的其中一環,製造工作機會及減少市政府的失業補助支出。芬蘭長期失業人口的補助,是由地方政府和中央勞工局各付一半。A-pesu的員工為長期失業者或是年輕失業者,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洗衣,另外也有勞力派遣及老人照護的工作。A-pesu自成立以來大幅減低市政付的失業補助支出,並且獲得盈餘。於是艾拉維斯市政府將A-pesu轉型成更加營利導向的公司模式,申請成為社會企業獨立經營,不再直接由政府管轄。A-pesu是一個標準的芬蘭社會企業成立模式—先由政策設立,而後轉型為企業。然而,看似有效率的芬蘭社會企業,目前仍有些顯而易見的問題-第一是成立社會企業需要經歷煩瑣的申請過程,然而通過認證後得到的優勢卻太少。再來是各個區域對芬蘭社會企業法案的解釋不同,一個在西芬蘭受認可的社會企業,到其他地區有可能會被視為違反自由市場運作的組織。值得欣慰的是芬蘭政府已經打算修正法案,以上的問題可以期待被解決。
沒有制定社會企業相關法案的日本,常需要靠社會企業家的單打獨鬥。政府補助不多,整體的社會企業走向比較偏向慈善事業,經濟效益較小。但沒有政府認證的束縛,社會企業家自由主動的去發掘改善社會問題,也造就了非常多元的社會企業環境。芬蘭的社會企業法如同南韓,是針對長期失業、身心障礙人士等回歸就業市場所制定,定義比較狹隘。再者,成為社會企業需要許多申請程序,但法案並沒有提供相對應的稅賦優惠,欠缺申請誘因。芬蘭的社會企業法提供社會企業的優勢是:一般企業限制次數領取的僱員補助,社會企業能不限次數、上限金額領取。由這項優勢也可以看出政府將提升就業率的順位擺在了其他社會目的前面。而芬蘭社會企業的強項就是和政府緊密的連結,由政府發起,再由社會企業加強政策的執行。這樣比較下來,可以看出法案的設立與否皆有利弊,但重要的是政府一定要有支持的態度,社會企業才得以茁壯。
作者簡介:陳昱安,目前就讀陽明大學牙醫系五年級,兩年前的暑假她在北京和香港參與中美大學生交流論壇,認識了社會企業概念。期待自己能從公共衛生的角度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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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歐美各國陸續以立法方式回應了「社會企業」之社會脈動,提供創業者一個以公司形態創造公益價值的明確法律架構。2013年起,在一群具多元專業背景的志工合作下,由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草擬了台灣第一份「公益公司法」草案,希望藉此拋磚引玉,使台灣社會企業的生態圈益發完善。本專欄即為國內外社會企業相關立法資訊分享、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