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2014年1月28日)
社會企業發展終於有法源依據。勞委會草擬的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出爐,其中對社會企業資格採最大範圍標準,僅排除政治團體不能登記為社會企業;為強化推動社企,草案明訂由行政院層級設立社會企業政策發展委員會,政府成立社會企業基金,協助社企融資或保證,政府也將提供租稅減免;政府及公營事業的公共採購應協助社企。
由於社會企業成立初期可能面臨資金問題,因此原條文要求各銀行應設置社會企業輔導中心,但因金管會反對將刪除。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社企條例草案已經邀請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初步研商,3月再邀民間團體聽取意見,希望上半年可敲定最後版本。
社會企業這幾年蓬勃興起,但受限台灣並無社會企業相關法規,政府角色很難發揮,目前僅由勞委會職訓局成立社會經濟推動辦公室協助推動,但因缺乏法源,經費及人力都嚴重不足,未來希望透過社企發展條例立法,加快社企腳步。
社企概念是透過事業經營達成社會公益,將商業營運所得再投資於社會公益。職訓局此次委託學者參酌英國經驗研擬出社企條例,也採較寬廣認定標準,僅排除人民團體中的政治團體,其他凡依民法成立的社團、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社等,都可申請登記為社會企業。至於社企資格審查標準辦法,將由勞委會訂定之。
為鼓勵社會企業發展,草案建議於行政院層級設立社會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並成立社會企業發展基金,除了輔導社會企業發展,並可提供社企專案性、緊急性貸款或保證。社企基金來源除由政府編列預算,並可來自其他政府基金撥充或團體、個人捐贈。
對於社企的資金需求,草案明訂可針對社企為提高競爭能力、或為創新產品等計畫時,政府可核定專案融資。若因颱風地震等天災造成企業災害,可提供緊急性融資,並申請稅捐減免。
草案也導入政府公共採購進入社會企業,明訂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共採購,應建立社會企業組織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資格及登錄制度,並協助社會企業取得業務。
全文轉載自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