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陳素玲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進行商業活動時,除了考慮財政及經營利潤外,也會考慮對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例如社會及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簡稱SE)則是指企業經營回饋社會及公益為導策,但不以接受補助為主,而是自給自足,有自主運作能力,經營利潤分配給成員,並增加僱用人員。企業經營可能從環境生態、觀光創新、家事服務等面向著手。
國際上對於企業組織型態的光譜有六種,從右到左,分別是純商業利益導向的傳統企業、企業社會責任、社會責任事業、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賺取所得的活動、非營利組織。從此光譜可得知,社會企業屬於較一般非營利組織獲取更多盈餘的企業,希望透過財務自主,兼顧公益目的。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時間較久,但「社會企業」則是近年才成為國際社會討論議題,在台灣則屬萌芽期。
【2013/01/20 聯合晚報】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