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公司型社會企業,三大無法迴避的障礙
社會企業強調運用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本次經貿國是會議中,政府因應全球化的五大策略之一。透過創新與創業,社會企業有機會將政府做不好的(政府失能)或企業不想做的(市場失靈),轉變成可自給自足、能持續擴展的營運模式。 然而,其中有一類社會企業,公司型的社會企業,又稱社企型公司,仍然面臨三大無法迴避的法規障礙,亟需改變不適宜之法規,或法規過度僵化之適用。也就是說,在積極導入政策工具促進或獎勵之先,應先鬆綁打造一個友善的生態系統。畢竟,凡社企型公司都必須自力更生,才能面對市場競爭,政府職責無非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障礙一、社企型公司的宗旨與公司法以「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衝突(公司法第一條),創業者可能面臨股東提起代位訴訟求償或違反公司法受任人義務之問題,也影響了民間投資者與社企型公司之間彼此的信任(Trust)、不利民間資金與社會資本的投入、無助於群聚效應及連鎖效果,更不易激發創新潛力(可參考美國多州將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修入公司法的經驗)。 障礙二、財團法人及公益信託至今仍無法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原則地核准投資設立與其公益目的相符的社企型公司(如老人福利基金會發起以長照為宗旨的社企型公司),以引進更多深藏民間的耐心資本(Patient Capital)。法律並沒有限制財團法人及公益信託不能投資或設立公司,但因缺乏ㄧ致的標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多不敢核准,否則難保不被扣上利益輸送的帽子。尤其此涉及教育、文化、環保、內政各部會,而非僅相關經濟、勞動及衛福。 障礙三、目前政府各部會都沒有明確的標準或原則來認定社企型公司予以促進或獎勵。例如,負責推動創新育成的經濟部、鼓勵創櫃版募資的金管會、可投資社會發展的國發基金,以及規範政府優先採購的工程會等。 政府拼經濟,更要拼公義,才能避免贏者全拿、貧富兩極,並協助青年就業。此時,發展社企型公司不啻提供了政府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既能引進民間資源、降低對補助倚賴,又可減輕社會問題。若法規鬆綁可以進一步釋放民間能量,讓公司型社會企業成為施政的亮點與國家的巧實力(Smart Power),今年2014若說是社企年,台灣成為社企島,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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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變社會的投資

    改變社會的投資

    投身社會企業這個「行業」之前,陳一強先生從事管理顧問業近15年。2007年初,他協助輔仁大學創立了台灣第一個「社會公益創業研究計劃」,隨後加入了台灣第一家社會企業創投「若水國際公司 」(Flow, Inc.)。 2011年初開始推動「活水社企開發」的概念,並於2014年初,與其他41位來自不同專業領域的股東共同發起成立了「活水社企投資開發公司」(B Current Impact Investment, Inc.),旨在開發改變社會的投資機會,能自給自足、可持續擴展,並且真實地連結社會創業家與社會投資者兩端,與他們一起發展值得被投資的社會企業商業模式。他最大的心願之一,就是希望台灣的社會企業,能跟他的小兒子一起快樂的成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