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社會企業創新育成扶植計畫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藝文社會企業創新育成扶植計畫」徵件辦法

一、計畫緣起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基於跨部門溝通平台之中介功能,為有效促進台灣藝文生態的發展,施董事長振榮先生乃於2011年6月倡議擘劃台灣「藝文社會企業」的願景,邀集14席企業/個人共同發起成立「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並積極執行各項育成專案,成果斐然,頗獲各界之關注與期待。茲為延展並擴大專案的效益與可能性,本基金會乃於2013年度規劃辦理「藝文社會企業創新育成扶植計畫」,對外廣徵具創新思維的藝文社會企業提案。期透過育成專案挹注資源與經驗,推動台灣「藝文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持續擾動並活絡藝文生態,促使政府、藝文、企業與社會共創多方價值。

二、計畫目標

本計畫擬透過提供扶植經費與專業諮詢輔導機制,育成以文化藝術為核心營運內容,有志於且具有潛力,以「藝文社會企業」模式發展創新方法與永續經營之組織,達成實踐社會創業或社會創新之目標,進而推廣藝文社會企業精神與風氣。

三、徵件標的

(一)徵選以文化藝術領域為核心營運內容,兼具永續經營潛力,以及文化、社會與產業影響力之「藝文社會企業模式」或「社會創新營運計畫」等相關提案。 (二)本計畫所稱文化藝術相關領域之營運內容,包含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化旅遊及其他領域之微型文化事業(以下簡稱事業)。營運內容涵蓋但不限於:表演/視覺團體經營、文化旅遊/文化體驗、藝術節/展會規劃、藝文場地/空間經營、藝術經紀、藝術人才培育、文化記錄保存、文化出版與傳播、微型/在地文化產業、社區文化網絡經營、傳統藝術傳承、藝術參與/教育、國際文化交流、文化資產管理及應用、文化顧問、協助文化就業與創業等範疇。

四、徵件類別

本計畫依育成標的之領域與規模分為三類,由申請單位擇一申請之:
類別
領域
通過初選
通過決選
育成期程
單案提供扶植經費上限
初選名額上限
單案提供扶植經費上限
育成名額上限
第一類
表演藝術
視覺藝術
5萬元
10案
300萬元
5案
2013.07.01~
2015.06.30(二年)
第二類
文化旅遊
2萬元
10案
30萬元
5案
2013.07.01~
2014.06.30(一年)
第三類
其他領域之微型文化事業
2萬元
5案
50萬元
2案
2013.07.01~
2014.06.30(一年)
※本計畫實際之扶植經費與名額,依本計畫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定之。

五、申請資格

經營文化藝術事業,推廣藝文活動、產品或服務,有志朝「藝文社會企業」營運模式發展之法人組織、大專院校或經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營利事業單位。但以下之單位或組織除外: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二)各政黨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六、申請文件(詳附件)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 (二)事業營運計畫書一式十二份(須併同書面提供電子檔乙份,不收受實物)。 (三)營運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計畫之聲明書影本(簽約時繳付正本)。 (四)與事業營運計畫內容相關之智慧財產權聲明書影本(簽約時繳付正本)。 (五)法人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簽約需查驗正本)。

七、事業營運計畫書(簡要版)

申請第一類別的提案單位需提具至少二年之事業營運計畫,申請第二、第三類別的提案單位需提具至少一年之事業營運計畫,計畫書內容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計畫摘要 (二)事業目標與核心價值 (三)營運團隊簡介與分工規劃(含專職、兼職與策略合作伙伴) (四)事業核心產品或服務 (五)營運模式與實施策略 (六)計畫創新、獨特之處與在產業生態中之優劣勢分析 (七)預期效益 1.預期文化與社會影響力:請質性評估所提事業營運計畫,對於文化及社會所產生之正面效益。 2.請量化評估三~五年期之營收與獲利。(申請第一類別者請提列五年期;申請第二、三類者請提列三年期) (八)計畫經費收支預算表:請按年分列收支預算及本扶植經費運用比例與情形,收入含本計畫提供之扶植經費、提案單位自籌款、營業收入、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企業捐助等;支出含人事、硬體購置及各項營運支出。 (申請第一類別者至少須提列二年期;申請第二、三類者至少須提列一年期) (九)回饋機制 (十)計畫績效考評:依計畫目標與實施期程,分別訂定量化/質性關鍵績效指標與查核點。 (十一)其他參考附件 事業營運計畫書主文部分以10頁為上限,建議採12級字體、雙面印製;其他如營運團隊簡介、學、經歷、歷年相關實績部份等附件之頁數則不在此限。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流程:
  1. 計畫公告:2013年3月18日。
  2. 申請收件期間:2013年4月22日~4月25日下午6點前。
  3. 初選結果公告:2013年5月17日以前公告。
  4. 辦理「藝文社會企業創新工作坊」:2013年5月21日或5月22日辦理。
  5. 修正計畫書收件:2013年6月6日~6月7日下午6點前。(僅通過初選之團隊需提交)
  6. 決選面談會議:2013年6月17日~6月21日期間辦理。
  7. 決選結果公告:2013年6月底。
(二)提案單位需檢具「五、申請資料內容」所訂定之相關資料,於上述收件期限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基金會,封面請註記申請本計畫。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
(三)本基金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獲選與否,恕不主動退還。提案單位如需索還計畫資料,請於申請時註明並附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

九、評選方式

(一)評選流程:
  1. 資格審查:由本基金會依所訂定之申請資格、事業營運計畫書等必備文件,進行資格與形式要件審查。
  2. 書面審查、初選會議:由本計畫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就計畫書內容(簡要版)及所附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經初選會議審查並通過初選之名額與經費。
  3. 參加「藝文社會企業創新工作坊」:通過初選之團隊須全程參與本工作坊。本基金會將聘任相關領域之業師講授課程,協助各團隊修正提案計畫書。
  4. 修正計畫書書面審查、決選面談會議:由本計畫審議委員會就進入決選團隊所提交之修正後事業營運計畫書(完整版),進行書面審查。再經決選面談會議審查並通過育成輔導名額與經費額度。
(二)評選標準: 
  1. 事業目標與核心價值:事業營運內容是否具備明確之文化藝術發展目標,並符合藝文社會企業永續經營與社會創新精神。(20%)
  2. 文化與社會影響力:就事業營運計畫之質性績效目標,評議其對文化及社會發展可帶來之正向價值影響。(20%)
  3. 營運團隊執行力:評估營運團隊對發展藝文社會企業之熱誠,並檢閱其過往相關實績、誠信等要項。(20%)
  4. 營運模式可行性與創新性:含人力規劃、計畫實施策略、經費編列、發展潛力、量化績效目標、回饋機制等要項。(40%)

十、育成輔導機制

(一)育成輔導期程:
  1. 第一類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計二年期程,獲選之計畫至少需營運二年。
  2. 第二類、第三類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計一年期程,獲選之計畫至少需營運一年。
  3. 各類別若有未滿營運期程即結束計畫執行者,除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本基金會得通知終止該育成計畫,並依比例追回已撥付之扶植經費。
(二)於本計畫育成輔導期間,由本基金會遴聘相關領域業師組成諮詢輔導團,就營運團隊計畫執行之需求,依計畫期程安排訪視,提供核心藝文創新研發、社會企業經營管理、品牌行銷、產業分析、財務管理、資源網絡整合等相關諮詢輔導。
(三)獲育成補助之團隊可透過本計畫所建置的資源與夥伴網絡平台,進行研究分析、資源發展、創意研發、市場行銷、經營管理等跨領域交流。
(四)由本基金會辦理創業分享會,提供資訊與經驗交流之平台。邀請獲本計畫育成之團隊、各領域的藝文社會企業組織與其他有志朝社會企業模式發展之組織共同交流分享。

十一、審議考評機制

(一)配合各期扶植經費撥付之查核點,由本基金會安排審議委員會成員,訪視營運團隊考評其營運績效。
(二)營運團隊應定期召開會議,並邀請本基金會審議委員會派員列席;營運團隊並應提供事業計畫營運年報、經會計專業人士檢核之財報資料、各階段營運改善計畫等相關資料,供審議委員審閱之。
(三)本基金會得要求營運團隊提供營運計畫相關宣傳文宣、活動資訊、記錄文字、影音資料等參考資料,供審議委員審閱之。
(四)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因素外,若經審議委員會評議獲育成輔導之計畫營運成效不佳,本基金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解除或終止雙方育成合約、停止撥付扶植經費,並依比例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五)獲選團隊應依其所提之事業營運計畫執行,如需更動計畫內容,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可並經本基金會通知許可後始得變更,扶植經費亦得視計畫變更幅度而調整之。若變更內容較提案內容有重大出入,本基金會得終止並追回已撥付經費之權利。

十二、經費核銷

(一)經費管理:
  1. 獲選之團隊須開立專戶專帳管理本案扶植經費,並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
  2. 同一提案計畫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經費核撥:
  1. 有關經費撥付期數、比例、查核點應達之績效目標值等經費核撥規範,本基金會將視獲選之計畫內容與營運團隊議定之;惟第一期經費撥付比例上限為20%。
  2. 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基金會同意者,依展延期程與本基金會另訂協議書,並重新議定經費餘款核撥期程。
  3. 各期經費核撥,由提案單位開立發票或收據予本基金會後撥付,相關原始憑證留存於原提案單位備查。

十三、回饋機制

獲育成之營運團隊有責任及義務,於本計畫育成期間及結束後,持續視事業營運成效,訂定盈餘提撥之回饋機制,以達到藝文社會企業資源永續循環的精神與效益。回饋機制原則如下: (一)事業營運獲利需依比例優先提撥回饋投入原事業營運計畫,使之得以永續經營。 (二)事業營運獲利需依比例提撥回饋予本基金會,使公共資源得以永續循環。 (三)營運團隊於育成期結束,正式成立或轉型為「藝文社會企業(部門)」後,得採「盈餘回饋」、「股權回饋」或其他回饋等多元機制。 (四)有關回饋機制之比例及相關合約細則,由本基金會與獲選育成之營運團隊共同議定。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獲育成之計畫須於相關文宣資料明顯處,載明本基金會為「育成單位」。 (二)獲育成之計畫須於本案育成輔導期間,配合提供各項成果紀錄(含文字、影音、圖照等)、營運經驗、營運績效等相關說明與資料,供本基金會無償運用於各項成果發表、展示、宣傳、分享會等活動,以協助推廣藝文社會企業之風氣。 (三)獲本案育成之營運團隊須於議約完成後,與本基金會同時簽訂本計畫之「育成合約」及「回饋機制合約」。 (四)獲育成之營運團隊確保所提出本計畫之文件之真正及聲明或陳述之真實,如有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本基金會即得終止並追回已撥付之扶植經費。

十五、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國家法令及本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洽詢電話:02-2754-1122分機117范小姐 分類洽詢:分機207謝小姐、分機155黃小姐(第一類) 分機106李小姐(第二類、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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