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文嫺
你認為「有機」就等於「無農藥殘留」嗎?自1986年農政部門與學界開始評估在台灣地理環境下實行「有機農業(Organic Agriculture)」的可行性,有機農業發展至今已30年。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就是2007年制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至2009年正式公告實施,農委會後頒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有機」一詞的使用在台灣至此有了法律規範。
但如此為了方便管理的初衷,卻讓民眾對於有機的概念至今仍停留在產品端的「零檢出」。整體社會風氣主導為「有機=無農殘」,忽略了有機農業更長遠的意涵在於與自然共生共存的美意。
為何「零檢出」這個觀念如何根深蒂固在民眾心中?早在2007年立法前,台灣的有機農業政策雖鼓勵農民參加驗證,但沒有明定相關罰則,也因此消基會多次抽查有機商店,發現部分農民未參與驗證卻以「有機」名義販售、更檢驗出農產品有「農藥殘留」,指出市面「假有機流竄」,並痛斥「農委會監督不周」。
在民間團體的壓力下,政府因而立下有機農產品的管理法規,2009年後只要使用「有機」一詞的農產品,就必須通過第三方驗證和取得標章。
農委會有機農業科科長賴明陽表示,當時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是由於過去有機農產品沒有法律規範、民眾對有機農產品的不信任,制訂的出發點是對於驗證產品的管理,除了「有機農產品」也包括「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
大部分能在市面上販售的農產品,都是安全合格的農產品,農藥跟一般的化學物質一樣,毒不毒都是量的問題,只要不過量,對人體是不會造成影響的,更重要的是有機農產品的生產方式,讓環境更能永續經營。
在法律約束下,台灣現前市面以「有機」名義販賣的農產品,「一定」要達到標準,否則就要下架。但有機真的只要無農殘就好嗎?國際食品法典(CODEX Guidelines)第六條「由於普遍性之環境污染,有機農產品無法保證不含有農藥等殘留物質,然而其生產方式應可使其含量減至最低。
有機農業最重要的目標是將土壤、植物、動物和人類共生社群的健康與生產力進行最佳化。」由此可知,有機農業有著促進自然資源永續發展及生態環境的平衡,而不只是農作物的無農殘,更強調透過符合自然生態的生產管理使整體環境更加健康。
而2007年立法院制訂《有機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法規主要以消費者的立場出發,似乎有些背離有機友善環境的精神。
而且,如此一味追求零檢出,有沒有問題?長期輔導農友轉作有機的慈心基金會執行長蘇慕容也曾表示:「隨著日益精密的儀器以及改進的分析方法,10幾年前農藥檢驗極限在0.1至0.01ppm,多重檢驗79種農藥殘留,至今檢驗極限已達0.01至0.001ppm,多重檢驗達311種農藥,更細微的限值及種類農藥,讓強調檢驗結果之下,有機更容易檢出。
驗證制度的立意是為消費者把關,也協助生產者朝向更永續的耕作方式,現況卻是現行規定過嚴且煩瑣,農民不僅要專注有機種植,還要整理各項驗證文件,當作物可能受外環境污染而驗出殘留時,農友要被追查原因,甚至罰款乃至被取消驗證資格,長期努力的過程瞬間遭到否定」。
將台灣有機發展對比國際,國際有機運動聯盟(IFOAM)將有機農業發展分成3個階段:第一階段又稱為「有機1.0」,源於70年代前農業生產逐漸工業化,利用農藥、化肥有效增加產量,社會開始反思對環境造成負擔。
接著,有機農業的各項制度及驗證機制逐步建立,稱之為「有機2.0」階段。台灣現前正是處於此狀態,針對產品端具有規範,但缺乏有機農業的整體社會支持政策,需要更完善的整體產業規劃,才能使有機農業的生產與銷售都得到保障。
而根據IFOAM所提出的「有機3.0」新方向,除了第三方驗證外,應該納入參與式驗證、集團驗證等,鼓勵多元模式的共存,才能擴大全球有機農業的規模。
賴明陽也表示,技術性法規隨時都可以調整,目前政府正在研議是否要放寬有機農業的基準,參照國外的有機規範將有機回歸成有機農業的操作過程,只要是水跟土能夠維持在正常的生產標準,就可以同意加入有機驗證,有機驗證是驗證栽培過程是否有符合有機的規範,不是一開始就限定環境必須達到零檢出。
此外,有機農業發展近年來越來越蓬勃,只有針對產品端的法規管理,對於產業的發展性逐漸不夠完善。必須視有機農產品的發展需要,與國外的規範接軌,且國際貿易的協商往來頻繁,賴明陽認為確實有必要將有機獨立成立專法。專法除了原有的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最重要的就是納入「產業輔導」。
其實除了官方的「第三方驗證」,台灣民間早已有不同的作法,例如:MOA自然農法從1990年開始就透過「第一方心證」讓消費者認識有機農業,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的信任關係,陸續也有KKF農法、自然農法、秀明農法、樸門⋯⋯等,即使在2007年立法後,部分農場仍不願被規範,無法使用「有機」名義販賣,卻也發展出自產自銷、農夫市集等方式。
主婦聯盟則從1995年展開共同購買,透過集合消費者,由消費者代表來尋找可靠的有機生產者,形成封閉式的產銷管道,建立成員對生產者的信賴,也讓集聚的消費力提供生產者收入的保障,有點像過去合作社的模式,這又可稱之為「第二方查證」。
且根據農糧署資料,2015 年底從事農牧業生產之可耕作地未使用化學肥料及合成農藥面積計為54317公頃,自2010年起,5年間增加了8879 公頃(19.5%),但並非全數的耕地皆參與官方的驗證機制。
以上這些生產方式的農友必定是出於對「環境友善」的理念,卻有諸多原因不願加入體制,在現行法規下,無法使用「有機」名義銷售、也無法獲得政府的相關補助及資源,只能使用「友善環境農業」、「無毒農法」等方式,獲取大眾的信任。
現前民間版的《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草案便是倡議應突破「第三方驗證」的束縛,給予有機農業明確的定義,將農業資源擴充到所有友善環境的農法,鼓勵更多生產者願意改採不施農藥化肥的方式來耕作,促使台灣在30年內能發展為有機國家,將帶給環境的污染降到最低。
因此,有機只是「無農殘」嗎?事實上,因為環境與檢驗技術日新月異等因素,有機農產品無法保證不含有農藥等殘留物質,但其生產方式確實可使其含量減至最低。因此,有機農業長遠的目標應更具包容性、接納更多元利害關係者的參與,以實質成為對所有生命都得以永續生活的產業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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