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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訊中心/文:陳文姿(2020 年 2 月 27 日)
2019 年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訂下用電大戶須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條款。2 月 26 日能源局確定用電大戶草案,待行政院公報系統作業,預計 2 月 27 日下午或 3 月 2 日公布。(編按:草案已於 3 月 2 日發布,詳見《預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
用電大戶以台電契約容量 5 千瓩為門檻,須在 5 年內建置契約容量的 10%、相當於裝置容量 500 瓩的綠電。如無法裝設,仍可以儲能、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等方式代替。能源局預估,全部裝設綠電的話,可創造 1.05GW 的裝置容量。
受影響用電戶預計有 506 戶。不過由於一家公司可能有數個用電戶,實際受影響的企業約 300 多家,以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產業為主。
能源局局長游振偉說明,預告期間各界仍可表達意見,最快 4 月才會正式公告。公告 5 年後完成執行,提前完成者享有減少義務量的優惠。
(用電大戶裝設再生能源設備方案。來源:環境資訊中心整理製表)
(用電大戶裝設再生能源設備方案。來源:環境資訊中心整理製表

設置綠電、儲能、憑證、代金 可 4 選一

用電大戶將以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 5 千瓩為門檻,符合用電大戶條件的用電戶,須在 5 年內建置契約容量 10% 的綠電。提前一年完成義務量降為 9%,提前兩年降至 8%。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業者不一定要裝設再生能源,可以另 3 種方式代替。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表示,購買憑證需買量是義務量 × 2500 度;儲能則要滿足義務量 × 2 小時;代金則是公布計算公式。
陳解釋,代金公式是參考前年度再生能源銷售度數換算。目前算出來約 4.06 元,由於是 5 年後上路,屆時的代金還會變動。

爭議議題拖延  光電業者持續溝通

用電大戶條例原定去年底(2019 年)上路,卻一路拖到今年(2020 年)。游振偉解釋,是因為大家還不了解怎麼做,所以能源局在全台辦了 7 場說明會與各界溝通。
由於部分工業廠房屋頂都已租給光電業者發電,並簽訂合約。陳崇憲解釋,這部分還是可以繼續,由用電大戶另外找新的場所蓋。另外也可從已設置的容量其中部分轉為自發自用,以符合義務量的要求。
有光電業者對再生能源憑證的轉換公式表達不滿。太陽光電年發電量約 1250 度、陸域風電年發電量 2500 度、離岸風電年發電量 3750 度。在計算再生能源憑證的公式上,能源局採 3 者的平均值,也就是 2500 度,作為「所有」再生能源轉換電力的依據,最吃虧的就是太陽光電。
對此,陳崇憲解釋,比起陸域跟離岸風電,光電設置相對簡單,快速。在綠電義務量的 4 種方式中,光電業者盡量以設置綠電的方式進行,會較有利。
全文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原文標題:用電大戶條款來了  300 家企業裝設10%再生能源 五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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