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2014年11月10日)
當我們在關注社會企業的發展時,絕大部分的目光都集中在比較成功案例比、立法的必要性,或到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定義。但忽略了一個根本的問題:社會企業如果要形成完整的生態體系,最重要的關係人,其實是消費者。
大部分的時候,我們還是將消費者視為收入來源的對象,而不是生態中的夥伴。社會學家懷特(Harrison White)曾經說,在市場關係中,我們往往只關注生產的競爭者,但卻忽略了最重要的對象,也就是消費者。這個現象說明我們習慣競爭,不願意合作,往往把市場或消費者視為獲勝後掠奪的對象。
消費者應該擁有最大的權力,因為他們是獲利的主要來源。但是在現代行銷體系中,當個人價值被物質和消費至上的價值洗腦時,消費者就喪失了他們的發言權。最後,也變成一個功利導向的個人。
就像頂新的黑心油事件一樣,如果人們習慣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公共事務和社會利益關心的話,就不太能容許有一家企業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消費者權益。對頂新的反對或異議,並不是反抗或報復,而只是取回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的心態。
我們已經太習慣一種資本主義式的消費方式,一種以成本、效率、獲利極大化的計算方式,然後讚頌極大規模與極大獲利的神話,卻不考慮有多少社會成本被犧牲了。這種狹隘的視野,一開始只是生產,緊接著就是消費。最後,就形成窮人剝削窮人的機制。在這套體系中,最容易被犧牲的成本,正是沒有錢的貧困階級。因為他們必須以價格來考慮所有消費,縱使知道是黑心商品,縱使知道環境被污染,也被迫必須採取這種活命方式。
在這個時代,我們創造社會企業這個名詞試圖改變社會。但我們要先做、最急的事情,或許是讓自己成為一個倫理消費者。一旦有大量考慮社會利益的消費者,就會有認真對待社會的生產者。
消費者必須清楚意識到,消費不僅是一種保護自身的行為,也可以是改變社會、保護社會的行動。以消費來改變社會,並不是口號,它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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