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2014年8月30日)
社會企業在全球蔚為風潮,但國內礙於法令,社會企業難以自給自足、穩定成長,立委提案制訂「公益公司法」,讓社會企業得以自行營利,降低對政府補助的依賴,並規定應保留50%盈餘不得分派。
社會企業依現行法規,只能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性質成立,且不允許非營利組織另設營利事業,使社企無法自行營利取得收入,以自給自足方式永續經營。
立委王育敏說,社會企業是可以自給自足的公司,不需過度依賴捐款或補助,因此許多非營利組織都希望可轉型社會企業,制定專法目的就是確保社企的公益宗旨,又可以營利手段永續經營;因此她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公益公司法」草案。
公益公司除公益目的外,也包含募集大眾資金、吸引專業經理人等性質,因此公益公司法草案規定,將公益公司等社企的種類,限制為公司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文轉載自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