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涓寧
2013年八月,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舉辦的社會企業嘉年華吸引了四十間社會企業共襄盛舉,讓更多台灣民眾有機會參與聆聽各社會企業的服務與產品理念,也見證近年來社會企業在台灣獲得的關注。社會企業的蓬勃發展,除了仰賴企業的經營、消費者的肯定,更需要政府從制度面的根本支持。在美國,自從2010年馬里蘭州成為第一個通過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法的州,至今已有20個州(包含華盛頓特區)通過公益公司法案(註一)。
有別於新加坡、香港等亞州國家針對社會企業提供稅務或財務面的補助,美國通過公益公司法的各州並沒有給予公益公司(即社會企業)財務相關補助或擬定任何退稅機制(註二)。若沒有財務上的獎勵誘因,為何在美國的企業要登記成為公益公司呢(註三)?除了能夠在同業中展現差異化之外,當決策與股東權益衝突時,公益公司比一般企業更有機會在法律上保障決策者與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利益,而非純粹讓追求利益極大化的股東定奪。這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就是美國知名冰淇淋公司Ben & Jerry’s的併購案。
Ben & Jerry’s成立於1984年,該公司每年提撥7.5%的稅前盈餘給創辦人Ben 和 Jerry成立的基金會以支持各種社區服務計畫。創辦人更制定了不裁員的政策,當職位遭遇異動或撤除時,該職員會被移調到與原工作執掌相近的職務而不會被裁員(註四)。在2000年,Ben & Jerry’s被食品界龍頭聯合利華(Unilever)併購。起初,Ben和Jerry擔心聯合利華為了追求利潤而無法兼顧公司堅守的社會理念,因此拒絕了聯合利華的開價,轉而將公司販售給另一間開價比聯合利華低卻符合創辦人經營理念的公司。最後聯合利華向法院提告並且勝訴,完成併購Ben & Jerry’s。因為法官裁定經營者須遵守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的信賴義務(fiduciary obligation),將公司販售給開價最高的競標者。若當初Ben & Jerry’s有機會登記成為公益公司,使公司在有明確公益目的前提下營運,併購案的結果或許截然不同。
從法律層面來看,美國的公益公司相對於一般企業,主要在以下三點有所不同:
目的:美國的社會企業需設有明確公益目的,此公益目的須對社會或環境有正面影響。例如:50%的利潤捐贈慈善機構。
責任:社會企業的經營者在進行決策時應將下述納入考量— 一、上述公益目的 二、股東利益 三、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包含消費者、員工、上下游廠商、甚至社區或環境等等)。而非只以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為目的。(註五)
透明化:核准通過的社會企業需每年遞交公益報告給所有股東,該公益報告需由公正的第三方單位進行審核與製定。最終,公益報告需公開透明化,使消費者和主管機關有權判斷是否同意該公益公司達到公益目的的方法。
目前美國已有許多機構提供公益公司第三方認證(註六)的專業服務,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由知名籃球運動品牌AND1創辦人Jay、Bart、和有財務背景的Andrew所成立的非營利組織B Lab。B Lab針對公益公司擬定一份滿分200分的評量表,評核項目包含公司對供應商、員工、消費者、社群和環境等各面向的評估。當尋求B Lab認證的機構在評量表中獲得80分以上的分數即通過認證,時效性為一年。而所有公益公司第三方認證機構包含B Lab,在制定審核標準時均須符合以下美國政府所要求的評核項目:
全面性:員工、工作環境、子公司、供應商、在地社區、公益目的、對外在環境的影響。
獨立性:審核標準需由公益公司本身以外的單位制定。該單位需符合相關規範。
信度:標準製定人需同時擁有該產業相關專業知識,並以超過30天的時間整合利益關係人之意見以提升審查標準信度。
透明化:審核機制需公開並且說明標準制定考量因素(包含社會、環境因素)、評分項目權重與後續修改審核標準所需程序。
去年十月,Ben & Jerry’s通過B Lab認可成為一間B Corp(註七)。此舉也證明在聯合利華集團底下,Ben & Jerry’s能持續發揮社會影響力。Ben & Jerry’s全球社會任務長Rob Michalak表示,在Ben和Jerry創辦該品牌的第一天就明確定下公司將致力於「與社會共榮」(linked prosperity)的經營方式。如今也有更多消費者希望看到公司背後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因而投入更高的忠誠度。身為這股洪流中的一員,企業需要確保向永續發展的社會邁進,其中包含更高的環保意識、更少的資源浪費與更相近的社經地位。Ben & Jerry’s在此次B Lab評量中獲得了89分。(註八)
根據全球社會影響力投資網絡(Global Impact Investing Network,簡稱GIIN)和摩根大通(J.P. Morgan)的研究顯示,2011年有超過2,200筆影響力投資,投資總額超過四十億美金。如今,社會企業的概念是驅動影響力投資極重要的一環。政府如何明確定義公益公司的標準,更是協助公益公司發展與吸引影響力投資的重要關鍵。
作者簡介:梁涓寧,畢業於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曾任職於廣告公司、貿易公司。目前為朵拉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兼產品經理,希望將好商品結合好概念,為社會帶來更多好的改變!
註二:美國伊利諾州目前正準備立法通過擴大「低利潤責任有限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簡稱L3C)申請條件。一旦法案通過,伊利諾州將成為美國第一個提供社會企業退稅補助的州政府。取自維基百科2013.9.19。
註四:James Austin & James Quinn, 2007. 《Ben&Jerry’s: Preserving Mission and Brand within Unilever》.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2
註五:利益關係人擁有一項權利稱Benefit Enforcement Proceeding。透過此程序,利益關係人可在公司背離公司設立之公益目的時迫使公司修正決策方向。當利益關係人與經營者無法達成共識時,則交由地方法院判決公司是否有達到公益目的。
註六:公益公司可自行選擇合適的第三方認證公司,例如食品公司或餐飲業可能會偏好選擇Food Alliance Certified當作第三方認證公司。目前全美約有12間符合法定標準的第三方認證公司,可參考Benefit Corp Information Center表列的第三方認證公司。
註七:通過B Lab審核可得到B Corp認證,然而要成為一間法律位階上認可的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則需在通過公益公司法的州內登記成立、或轉換為公益公司的法定位格,通過後則需每年固定遞交第三方認證公益報告。B Lab是目前最廣為人知的第三方認證組織。因此一間B Corp不一定是一間公益公司,一間公益公司也不一定有取得B Lab所核發的B Corp認證。
註八:Rob Michalak發言參考自HuffPost Business,翻譯內容經過潤飾,建議參考原文報導:Ben & Jerry's Becomes B-Corp Certified, Adds Credibility To Impact Investing Movement. 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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