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立法討論區

社會企業立法討論區

近年來,歐美各國陸續以立法方式回應了「社會企業」之社會脈動,提供創業者一個以公司形態創造公益價值的明確法律架構。2013年起,在一群具多元專業背景的志工合作下,由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草擬了台灣第一份「公益公司法」草案,希望藉此拋磚引玉,使台灣社會企業的生態圈益發完善。本專欄即為國內外社會企業相關立法資訊分享、討論空間。

專欄文章

8篇)
  • 社會企業方興未艾之地-英國

    社會企業方興未艾之地-英國

    文:楊衡

    生活中的社會企業

    台北捷運站前人來人往,我從口袋掏出一百塊,遞給倚靠在出口處默默賣雜誌的老伯,老伯眼神裡閃爍著感激。我拆開新一期的《The Big Issue》,享受著本次的精彩內容。這段發生在街頭角落短短幾秒鐘的互動,其實已成了社會企業中的重要一環。
    The Big Issue(在台灣稱作「大誌」),提供了生產力較低的社會弱勢,或是無家可歸的街友一個自力更生的工作機會。每當雜誌出刊時,大誌讓這些弱勢者擔任販售員,並以售價的一半自行批貨,而銷售收入全數歸自己所有,讓這些社會弱勢族群無須靠他人捐贈,而能夠憑藉自己的力量重新站起來。這個大家熟悉的雜誌小販,其實最初是由英國引進的社會企業。在英國,The Big Issue從1991年成立至今已經解決了上萬名街友的經濟問題,他們秉持著「幫助那些幫助自己的人(Helping people helping themselves)」的精神,幫助那些願意靠自己的力量活下去的人。
    英國的社會企業發展歷史悠久,是世界各國社會企業發展最蓬勃的國家。在不同的企業類別中,社會企業在英國也佔有著一定的地位。目前光是在英國,就有7萬家社會企業,透過創新的商業模式幫助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社區以及環境。2012年,英國的社會企業和組織提共了近100萬人工作機會,並創造了549億英鎊(約2兆4695億台幣)的年度交易量,這樣輝煌的成果,歸功於英國完善的社會企業法規。
    (圖片來源:大誌15餐廳Thinking FlowersHill Holt Wood

    英國的社會企業法規演進

    由於英國的社會企業發展得早,英國政府對於其法規和政策制定相對完善。2004到2005年間相繼推出了以下幾項賦權法例:包括了2004年的「公司(審計、調查和社區企業)法令(Companies(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Act)」。英國政府按照此法增加了一種全新的公司型態,叫做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以下簡稱CIC),從此為社會企業及組織建立起正式的法律身份。而後2005年的「社區利益公司法規(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就是為其社會企業專門量身訂做的規範,以確保CIC的資產及獲利能夠有效利用於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之上。
    要成立CIC十分容易,慈善機構及非政治組織都可以成立CIC。但是CIC必須向獨立監管人針對如何貢獻社會、以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進行會報。要成立CIC的組織可以選擇三種公司形式: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或公開有限公司。
    而為什麼英國政府要推動CIC的立法?因為那些並非慈善機構的一般公司發現很難確保它們的資產能貢獻在社會利益層面,但是除了申請註冊成為慈善機構以外,沒有一個簡單清楚的方法能確保他們的資產貢獻在公共利益上。CIC能以公開透明、有彈性、清楚定義和容易識別的方式來滿足這個需求。

    英國政府部門與社會企業之關係

    目前英國政府負責制定CIC相關規範的部門為英國的「商業、創新暨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簡稱BIS)」,其前身為「貿易暨工業部(DTI)」及「商業、企業暨法規改革部(BERR)」。在BIS的規管之下,CIC共擁有以下幾大特點:
    一、資產鎖定:社會公益公司的資產不得分配予成員或股東。如某社會公益公司倒閉或遭接管,出售該公司所得收益,應由另一間社會公益公司用作相若的公眾利益用途。   二、公眾利益驗證標準:社會公益公司須在公司章程內載述其目標,而有關目標須符合公眾和社會公益;日後這些目標如有更改,須經社區利益公司規管局(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批准。
    三、發行股本:社區利益公司可透過發行優先股,為業務籌集資金。獲配優先股的股東可享有一固定的名義上回報,或與經濟變數(例如通膨)相關的回報。   四、問責:社區利益公司須向社區利益公司規管局提交周年會計報告,當中述明公司如何履行其目標,而公司亦須尊重成員查閱公司紀錄和文件的權利。
    雖然英國政府對於社會公益公司沒有特別的繳稅減免補助,但在完善的法規之下,這些社會公益公司能夠享有跟一般公司對等的法律身分,投資人和社會大眾也能清楚的了解他們「如何履行」社會公益。

    善用非政府資源

    除了政府部門以外,也有其他非政府組織對英國的社會公益公司提供了相關資源,像是Social Enterprise UK(簡稱SEUK)以及社區利益公司協會(CIC Association)等等。他們集結了英國大大小小的社會企業公司,成為其代表和窗口,作為CIC和社區之間的連結,並且相信CIC的立法是一項需要慢慢演化的過程,持續跟政府管理當局溝通,促使立法更為完善。除此之外,他們更對現存社會企業或擁有潛力成為CIC的公司提供所需的資訊與資源,甚至建立線上市場,以吸引投資人,讓公司在創立及營運的過程中獲得更多支持。
     

    未來趨勢

    SEUK的商業企業經理尼克˙丹波(Nick Temple)於今年四月底所發表的《社會企業的下一個大客戶和合作夥伴》一文中分析,在這個資金緊縮的時代,社會企業和公共機構均面臨到嚴峻的挑戰,社會企業必須找尋新的生意和業務,其中「住房(Housing)」將是社會企業未來的一大議題。
    就在今年,SEUK與英國全國住房聯盟(National Housing Federation)首度聚在一起,共同探討「住房」和「社會企業」的連結將如何幫助社區裡的弱勢族群面對嚴酷的現實。英國境內的住房協會一年共花費130億英鎊,不僅是社會經濟中重要的一環,更是社會企業的主要支持者和合作夥伴。但是根據英國全國住房聯盟的報導,69%的住房協會每年花費不到5萬英鎊在社會企業上,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更重要的是,目前新的「社會價值法(Social Value Act)」在英國全面生效,要求公共機構在選擇服務對象時,必須將對於該地區所創造的社會價值也納入考量,而此法也適用於住房協會。住房協會為了社區福利,將當地的居民擺在工作重心,以解決英國許多急迫的社會問題。因此,在這樣的共同任務和目標之下,筆者認為將住房機構、房屋仲介和社會企業連上線會是非常明智的發展方向。
    社會企業包羅萬象,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需求的改變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將不斷有新的社會企業應運而生。我們可以看見發展歷史最悠久的英國社會企業,在法規的演化之下正方興未艾。
    作者簡介:楊衡,台大資管所畢業,目前正準備前往第三世界服役。業餘嗜好是系統思考、創意思考和高難度無腳架自拍。Unlearning、redefining,從不可能中看見可能。喜歡社會企業所蘊含的豐沛創新能量,而加入社企流實習,夢想能為台灣的社會企業立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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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洲社企領頭羊-南韓「社會企業促進法」介紹

    亞洲社企領頭羊-南韓「社會企業促進法」介紹

    文:陳昱安

    立法背景

    亞洲國家在二十一世紀初期開始面對人口快速老化,以及勞力市場拓展困難的種種問題,社會企業的概念就是在這時開始流行。南韓作為亞洲國家在社會企業領域的先驅,率先在2006年制定「社會企業促進法」,是怎樣的背景促使南韓致力推動社會企業呢?
    199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南韓長久以來的低失業率(<5%)一下子逼近7%。縱使 1999年後南韓經濟快速復甦,但失業率在2002年開始再度攀升,達到2005年的高峰。不過雖然說是高峰,南韓仍是全世界失業率第二低的國家。
    然而,低失業率並不能掩飾南韓勞力市場的潛在問題。首先,南韓勞力市場需求量大,但許多的工作品質並不佳,像是無支薪的工作,或不規律的臨時派遣。許多南韓公司設定比其他國家更為年輕的退休年齡(50至55歲),造成這群高齡二次就業者無法找到理想的支薪工作。金融海嘯過後的一波裁員潮,更讓許多正職工作被派遣員工取代。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健全的福利系統,這些弱勢的勞工或許還能安心生活。然而至少有1/3工作品質不佳的勞工,被南韓政府的福利系統拒絕在外。南韓政府基本上只提供失業者補助,而且補助的時間長度、金額,都不足以支撐失業者的生計。
    為了解決種種就業市場問題,南韓政府在2006年提出一份非常有野心的政策「社會展望2030(Social Vision 2030)」;它增加了福利部門的預算,並給予在一般商業環境下生存困難、卻可代替政府提供弱勢服務的社會企業獎勵與補助措施。「社會企業促進法」便是在如此背景下通過。

    法案推動過程

    社會企業在南韓政府重視及推廣之前就已經存在,民間也有團體籌措資金幫助失業者,在政府機關加入贊助後,成效也很好。於是公民社會團體成立一個新組織,專門承接更多國家層級的活動。如此可以確保日後幫助失業者的專案資金來源穩定,一些不好由政府推動的實驗性專案也能由此種方式進行。
    1999年後,由「國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案(National Basic Livelihood Security Act)」這條法律規定公民社會團體必須有「自給式促進機構(Self-Support Promotion Agency,簡稱SPA)」的資格才能得到政府補助。但是政府在審查時只注重市場上獲得的利益,變成鼓勵市場導向的專案,而忽略社會意義。2002年,許多「自給(Self- Support)」的專案被整合為「自給式社群(Self-Support Communities)」,讓加入公民社會團體主辦的就業機會創造專案,成為現今南韓社會企業的樣貌。
    從南韓社會企業的推動過程可以看出,公民社會團體所作出的成果已經讓政府認同,進而改變了政策。社會企業的宗旨就是解決社會問題,而南韓政府不用花費大筆預算,也能達到創造就業機會的目的。然而法案制定後,雖然讓社會企業的走向順應法律,但民間和政府力量不對等,也成為南韓社會企業潛藏的問題之一。

    立法成果

    「社會企業促進法」開宗明義將社會企業的目的定義為「提供弱勢社會服務及工作」。事實上從立法背景就能知道,韓國政府是為了振興從金融海嘯以來一蹶不振的就業市場,才擁抱社會企業的這個概念,除此之外其他領域的社會企業,都不適用此法。
    法案中,弱勢族群指的是家計所得低於平均60%者、老年人、殘疾人士、性交易剝削受害者以及長期失業者。不論是雇用弱勢族群,或是提供他們服務皆可。一但經過審核認證為社會企業,就能申請政府的補助;目前有提供財務、諮詢、或使用土地等優惠。
    南韓公民社會團體及志工文化運作歷史悠久,也展現在社會企業的表現上。南韓的社會企業特色為組織化,對於員工及志工的訓練、經營管理方面都有系統性的規劃。「社會企業促進法」所保障的政府獎勵措施,也是南韓的優勢。
    但是「社會企業促進法」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順應法律」。除了製造弱勢族群工作機會以外,社會企業還有許多種類,但如醫療、教育、文化創新的社會企業,就被排除在外,因而降低南韓社會企業環境的多樣性。另外,南韓政府為了讓失業率數字能有效降低,在審核時也會優先認可雇用較多員工的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促進法」使得歐洲國家30年才製造出來的社企環境,南韓僅用一半的時間就得以趕上。歐美的社會企業屬於所謂的「由下而上(Bottom-Up Movement)」,由民間推動,並像上影響政府政策(參考美國公益公司法案介紹)。相較之下,南韓政府在初期就制定的法律屬於「自上而下(Top-Down)」的改革,由政府直接制訂獎勵政策,刺激民間社會企業的發展。在未來,南韓民間和政府之間應會持續互動討論,改善影響立法,直到法律在束縛和支持社會企業得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作者簡介:陳昱安,目前就讀陽明大學牙醫系五年級,兩年前的暑假她在北京和香港參與中美大學生交流論壇,認識了社會企業概念。期待自己能從公共衛生的角度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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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靠山或是束縛?日本與芬蘭的社會企業法案比較

    靠山或是束縛?日本與芬蘭的社會企業法案比較

    文:陳昱安
    法律的制定會如何影響社會企業?在這裡我們討論兩個國家—日本及芬蘭。日本作為亞洲社會企業發展最成熟的國家之一,但是並沒有特別針對社會企業制定法律,社會企業基本上是受「推廣特定非牟利活動法(Law to Promote Specified Nonprofit Activities)」 規範。芬蘭則為北歐福利系統的代表,在2003年制定「社會企業法(Act on Social Enterprise)」。兩個國家共同面對的問題為鄉村地區年輕人口的移出、以及人口老化。
    首先,比較看兩國社會企業普遍形成的過程。日本方面,一個關心身心障礙人士就業的社會企業家,其創業過程可能是:創業家開始和身心障礙人士接觸並成立社會企業,成立之後再向政府申請補助。芬蘭的模式則有所不同,一開始是由政府先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服務,再透過先導計畫(pilot project)尋找可以經營此服務的企業。兩個國家最大的差異在於政府的介入。日本的社會企業和公部門的連結較少,比較偏向第三部門的角色。芬蘭的社會企業則是作為整體就業、福利政策的一部份,用以輔助公部門的不足。

    從實際案例來探討兩國之間的差異

    「Hominsya」是位在日本本州北方、青森縣津輕地區的社會企業,宗旨為幫助嚴重身心障礙者能夠住在離家人和朋友近的地方,而非只能待在收容機構。Hominsya由成田先生在1994年創辦,但由於日本政府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最少需有20名員工、還有其他嚴格條件,所以Hominsya在創立初期未取得任何政府核准執照,無法獲得政府的財務補助。於是成田先生便成立了一個基金會來募款,只是仍然無法填補資金缺口,一直到2000年Hominsya才終於達到法律規定的社福機構標準,取得政府執照。Hominsya所面臨的困境是日本每個社會企業都曾有過的經歷:取得社福機構執照的嚴格條件往往將社會企業拒於公部門的門外,沒有了政府補助,社會企業的經營將是困難無比。
    「A-pesu」是位於芬蘭西部南博滕區區的社會企業,在2008年由艾拉維斯市政府(the City od Alavus)創立,作為市府僱員政策的其中一環,製造工作機會及減少市政府的失業補助支出。芬蘭長期失業人口的補助,是由地方政府和中央勞工局各付一半。A-pesu的員工為長期失業者或是年輕失業者,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洗衣,另外也有勞力派遣及老人照護的工作。A-pesu自成立以來大幅減低市政付的失業補助支出,並且獲得盈餘。於是艾拉維斯市政府將A-pesu轉型成更加營利導向的公司模式,申請成為社會企業獨立經營,不再直接由政府管轄。A-pesu是一個標準的芬蘭社會企業成立模式—先由政策設立,而後轉型為企業。然而,看似有效率的芬蘭社會企業,目前仍有些顯而易見的問題-第一是成立社會企業需要經歷煩瑣的申請過程,然而通過認證後得到的優勢卻太少。再來是各個區域對芬蘭社會企業法案的解釋不同,一個在西芬蘭受認可的社會企業,到其他地區有可能會被視為違反自由市場運作的組織。值得欣慰的是芬蘭政府已經打算修正法案,以上的問題可以期待被解決。
    沒有制定社會企業相關法案的日本,常需要靠社會企業家的單打獨鬥。政府補助不多,整體的社會企業走向比較偏向慈善事業,經濟效益較小。但沒有政府認證的束縛,社會企業家自由主動的去發掘改善社會問題,也造就了非常多元的社會企業環境。芬蘭的社會企業法如同南韓,是針對長期失業、身心障礙人士等回歸就業市場所制定,定義比較狹隘。再者,成為社會企業需要許多申請程序,但法案並沒有提供相對應的稅賦優惠,欠缺申請誘因。芬蘭的社會企業法提供社會企業的優勢是:一般企業限制次數領取的僱員補助,社會企業能不限次數、上限金額領取。由這項優勢也可以看出政府將提升就業率的順位擺在了其他社會目的前面。而芬蘭社會企業的強項就是和政府緊密的連結,由政府發起,再由社會企業加強政策的執行。這樣比較下來,可以看出法案的設立與否皆有利弊,但重要的是政府一定要有支持的態度,社會企業才得以茁壯。
    作者簡介:陳昱安,目前就讀陽明大學牙醫系五年級,兩年前的暑假她在北京和香港參與中美大學生交流論壇,認識了社會企業概念。期待自己能從公共衛生的角度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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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加坡、香港社會企業個案介紹(下)

    新加坡、香港社會企業個案介紹(下)

    文:陳威霖
    在了解香港和新加坡社會企業的成長環境後,本篇將以兩個案例向讀者們介紹香港和新加坡是如何透過社會企業的形式來創造社會影響力。

    以時間換取服務─香港聖雅各福群會

    聖雅各福群會是由聖公會明華會督於1949年創辦,至今服務範圍涵蓋廣泛,包括家庭輔導、老年人照護、青少年身心發展等。許多服務都設有相對應之社會企業負責該項目。雅各福群會有一項頗具特色的計畫─「社區經濟互助計畫」。這個計畫就是上一篇介紹的香港社會企業組織形式之一─「社區經濟項目」。如上一篇所提到,社區經濟項目的主要精神是以社區為本,而聖雅各的社區計畫徹底貫徹了這個精神。在聖雅各的例子當中,故事背景是灣仔社區,主角是社區的每一個居民,而故事的主線則是「時間積分券」與服務、貨物的運作模式,灣仔區的故事即是由這條主線發展而來。
    所謂時間積分券就是以時間作為單位,有一小時、半小時、1/4小時等面額單位,當積分券擁有者需要任何服務或物品時,便拿這些積分券兌換與時間積分等值的服務或物品;相對地若要賺取積分券,則需要提供勞務或物品。在這個社區當中,沒有誰是一定的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而是以互通有無的方式滿足居民的需求,最終藉由這個計畫將社區緊密連繫起來。這是香港社會企業在社區經濟項目的形式中頗為經典的例子。

    擺脫傳統的兒童治療─Bridge Learning

    Bridge Learning是新加坡一家專門針對兒童在學習障礙及其他身心發展困難給予早期評估與治療的組織。Bridge Learning認為傳統的評估往往會給兒童貼上標籤(labeling),也就是當兒童符合某些特定行為或特徵,便據以判斷兒童的疾病。反之,如果兒童沒有完全符合該疾病的條件,即稱不上屬於某疾病,進而失去應有的治療。Bridge Learning秉持的原則是不讓兒童被貼上特定的標籤,不單純依照特定疾病做治療,而是針對個別兒童的個別情況設計課程、遊戲,讓兒童及早接受應有的治療。
    在上一篇提到新加坡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很多種,Bridge Learning是屬於在新加坡最為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所擁有與應負的權利義務與一般企業無異。其資金來源主要是課程費用,並將盈餘再投入本身業務,此種模式稱為「Plough-Back-Profit model」,顧名思義即是將創造的利潤做為本身業務的資金來源,不倚賴政府補助或捐贈,此為新加坡社會企業常見的運作模式。Bridge Learning自2003年開始運作,甚至早於新加坡政府推展社會企業的時程,因此本篇選擇Bridge Learning作為代表性的例子。

    發展趨勢

    在香港目前的「合作社條例」中,合作社必須擁有至少10位成員,且須將盈餘的25%再投入合作社業務。有些學者們及社會企業家認為由於社會企業初創時期人數不多,此項限制可能會抑制創業家的投入,有礙社會企業的發展。因此希望可以降低人數限制,並放寬盈餘分配規範,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社會企業領域。
    而在新加坡社會企業協會(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網站的社會企業名錄上,大多數社會企業皆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上一篇所介紹的公共擔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y)仍是少數。此種情形應是如社會企業協會於2011年提出的「在新加坡成立社會企業(Starting a Social Enterprise in Singapore)」報告中所提到,公共擔保有限公司須遵守繁複的年度報告規定(如:每年報告須經審計;每年召開常會;且需提出營運計畫、目標設定及章程等),所以大多數社會創業家仍選擇較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做為起點。
    作者簡介:陳威霖,在就讀研究所時認識了社會企業的概念,身為商業背景的學生,發覺第二和第三部門的結合可以創造前所未有的社會影響力。在社企流實習認識了各國的社企環境,希望日後能在這個領域盡一分力量。目前就讀台大會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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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加坡、香港社會企業環境介紹(上)

    新加坡、香港社會企業環境介紹(上)

    文:陳威霖

    社會企業的苗圃─生長環境

    進入21世紀以後,社會上除了傳統的政府、營利事業與第三部門所形成的共同體,社會企業這塊苗圃也在香港與新加坡漸漸萌芽。一塊苗圃能健康的生長並逐漸壯大除了需要園丁(社會企業家)的照料,更需要一個供其生長的良好環境。在新加坡和香港,社會企業的生長環境主要是由政府形塑,從2000年開始向社會大眾推廣社會企業的概念,並塑造對社會企業友善的環境。
    在2006年時新加坡設立社會企業委員會(Social Enterprise Committee),開始著手社會企業的推動,並於當年發表的報告中明確提出在社會企業方面的三大策略: 1. 鼓勵並幫助具社會責任的企業(Encouraging and facilitating Socially Responsible Enterprise) 2. 建立友善社會企業的環境(Building a Pro-soc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3. 創造社會企業精神的文化(Creating a Culture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而在香港,社會企業苗圃的環境則是由扶貧委員會所營造。扶貧委員會於2005年成立,宗旨與新加坡的社會企業委員會大同小異。扶貧委員在社會企業的推動上最主要的特色在於公共採購,如社會企業聘僱身心障礙人士達某個比例,則可在公共採購的招標上獲得加分的作用,藉此鼓勵社會企業在身心障礙人士福利的發展。這項特色具體表現了扶貧委員會的字面意義,因為當初香港政府為社會企業設立專責單位時,便是以貧窮、身心障礙人士為主要服務的對象。     社會企業的發展除了政府的支持,也需要民間團體的力量。新加坡在民間的主要推手是社會企業協會(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除了作為社會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外,也提供社會企業管理上的諮詢,並定期提出研究報告供大眾了解社會企業發展趨勢。香港的權威機構則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扮演的角色和新加坡的社會企業協會相同。

    如何種植自己的社會企業

    有了良好的生長環境後,園丁們便可以開始種植作物(社會企業),首先他們要決定哪一種作物最適合現有的環境。這段介紹的是在香港和新加坡有哪些組織形式可以讓社會企業家選擇,以及其中頗具特色的形式。
    想在香港成立自己的社會企業,可以選擇的組織型式有三種:公司、合作社與社區經濟發展項目,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社區經濟發展項目,其組織形式可以包括公司或合作社。社區經濟發展項目的理念是以社區為服務對象、以社區為一個單位、且社區的居民皆是這個組織的成員。成員間沒有一定的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而是以互通有無的方式滿足成員的需求,其中最經典的例子是香港的聖雅各福群會的社區計畫,在下篇文章中將有更詳細的介紹。
    新加坡的社會企業的形式非常多元,可以是獨資、合夥與公司等。其中較有特色的是公共擔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y)。公共擔保有限公司的組成並非股東(shareholders),而是成員(members),這是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所以稱為擔保(by guarantee),是因為每位成員在出資成立時就保證了在公司結束時所需負擔的債務額度。且在稅務上如果組織的剩餘基金(surplus funds)(註一)或收入符合一定條件,該組織的盈餘便可獲得免稅待遇,對於社會企業家來說是理想的組織型態。
    合作社是具有共同社會目標的個人,透過共同擁有、民主管理的方式所形成的組織。其與一般公司有幾項相異之處。首先,每位成員有相同的投票權,不像一般公司依所持股種類、股權等等來賦予不同的管理決策權力。再者合作社是成員的結合,而一般公司是資本(capital)的結合。最重要的是,合作社主要目的是滿足成員的需求,例如醫療、保險、住宅、授信及其他福利等。因此,不論是公共擔保有限公司或是合作社都可以是社會企業家理想的選擇。

    肥料從哪裡來

    苗圃裡的植物除了需要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營養的肥料(獎勵與輔助)也是茁壯地生長所不可或缺的元素。資金就好比是社會企業的肥料,有了資金,社會企業的運作才能順利。香港和新加坡政府設立不少計畫提供社會企業在創立初期所需的「肥料」,以下將介紹香港和新加坡政府具代表性的補助計畫。
    香港的民政事務總署自2006年起推行「伙伴倡自強」計畫,專門提供非營利機構種子基金來成立社會企業。申請的社會企業必須要提出營運計畫書,供審查機構評估其可行性。得到補助後的每一年亦需要提出年度報告,並請會計師簽證,讓政府單位審查其績效。除了提供資金,廉政公署也針對社會企業制定了一套關於內部管理的建議─「防貪錦囊」,讓社會企業家在管理時有指引可以參考。「夥伴倡自強」是目前在香港頗具規模的計畫。
    新加坡有一項特別的基金:社區基金會基金(Community Foundation Funds)。此基金並非提供社會企業資金,而是尋求所得較高的捐贈者,依據捐贈者想要投入的領域、提供的金額等因素,與有資金需求的社會企業進行媒合,作為社會企業與捐贈者的媒合平台。
    在初步了解香港和新加坡社會企業的生長環境後,下篇將帶領讀者認識這兩個地區的苗圃中,園丁們種植了哪些茂盛的作物。
    作者簡介:陳威霖,在就讀研究所時認識了社會企業的概念,身為商業背景的學生,發覺第二和第三部門的結合可以創造前所未有的社會影響力。在社企流實習認識了各國的社企環境,希望日後能在這個領域盡一分力量。目前就讀台大會計研究所。
    註一:剩餘基金指的是當某項計畫執行結束時,在償還負債、支付稅款後剩下的資金。一項計畫或公司有剩餘基金意味著該計畫或公司是獲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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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公益公司法」概覽

    美國「公益公司法」概覽

    文:梁涓寧
    2013年八月,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舉辦的社會企業嘉年華吸引了四十間社會企業共襄盛舉,讓更多台灣民眾有機會參與聆聽各社會企業的服務與產品理念,也見證近年來社會企業在台灣獲得的關注。社會企業的蓬勃發展,除了仰賴企業的經營、消費者的肯定,更需要政府從制度面的根本支持。在美國,自從2010年馬里蘭州成為第一個通過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法的州,至今已有20個州(包含華盛頓特區)通過公益公司法案(註一)。
    (黃色區域已通過公益公司法,灰色區域立法中,圖片來源
    有別於新加坡、香港等亞州國家針對社會企業提供稅務或財務面的補助,美國通過公益公司法的各州並沒有給予公益公司(即社會企業)財務相關補助或擬定任何退稅機制(註二)。若沒有財務上的獎勵誘因,為何在美國的企業要登記成為公益公司呢(註三)?除了能夠在同業中展現差異化之外,當決策與股東權益衝突時,公益公司比一般企業更有機會在法律上保障決策者與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利益,而非純粹讓追求利益極大化的股東定奪。這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就是美國知名冰淇淋公司Ben & Jerry’s的併購案。
    Ben & Jerry’s成立於1984年,該公司每年提撥7.5%的稅前盈餘給創辦人Ben 和 Jerry成立的基金會以支持各種社區服務計畫。創辦人更制定了不裁員的政策,當職位遭遇異動或撤除時,該職員會被移調到與原工作執掌相近的職務而不會被裁員(註四)。在2000年,Ben & Jerry’s被食品界龍頭聯合利華(Unilever)併購。起初,Ben和Jerry擔心聯合利華為了追求利潤而無法兼顧公司堅守的社會理念,因此拒絕了聯合利華的開價,轉而將公司販售給另一間開價比聯合利華低卻符合創辦人經營理念的公司。最後聯合利華向法院提告並且勝訴,完成併購Ben & Jerry’s。因為法官裁定經營者須遵守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的信賴義務(fiduciary obligation),將公司販售給開價最高的競標者。若當初Ben & Jerry’s有機會登記成為公益公司,使公司在有明確公益目的前提下營運,併購案的結果或許截然不同。
    從法律層面來看,美國的公益公司相對於一般企業,主要在以下三點有所不同: 目的:美國的社會企業需設有明確公益目的,此公益目的須對社會或環境有正面影響。例如:50%的利潤捐贈慈善機構。 責任:社會企業的經營者在進行決策時應將下述納入考量— 一、上述公益目的  二、股東利益  三、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包含消費者、員工、上下游廠商、甚至社區或環境等等)。而非只以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為目的。(註五) 透明化:核准通過的社會企業需每年遞交公益報告給所有股東,該公益報告需由公正的第三方單位進行審核與製定。最終,公益報告需公開透明化,使消費者和主管機關有權判斷是否同意該公益公司達到公益目的的方法。
    目前美國已有許多機構提供公益公司第三方認證(註六)的專業服務,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由知名籃球運動品牌AND1創辦人Jay、Bart、和有財務背景的Andrew所成立的非營利組織B Lab。B Lab針對公益公司擬定一份滿分200分的評量表,評核項目包含公司對供應商、員工、消費者、社群和環境等各面向的評估。當尋求B Lab認證的機構在評量表中獲得80分以上的分數即通過認證,時效性為一年。而所有公益公司第三方認證機構包含B Lab,在制定審核標準時均須符合以下美國政府所要求的評核項目: 全面性:員工、工作環境、子公司、供應商、在地社區、公益目的、對外在環境的影響。 獨立性:審核標準需由公益公司本身以外的單位制定。該單位需符合相關規範。 信度:標準製定人需同時擁有該產業相關專業知識,並以超過30天的時間整合利益關係人之意見以提升審查標準信度。 透明化:審核機制需公開並且說明標準制定考量因素(包含社會、環境因素)、評分項目權重與後續修改審核標準所需程序。
    去年十月,Ben & Jerry’s通過B Lab認可成為一間B Corp(註七)。此舉也證明在聯合利華集團底下,Ben & Jerry’s能持續發揮社會影響力。Ben & Jerry’s全球社會任務長Rob Michalak表示,在Ben和Jerry創辦該品牌的第一天就明確定下公司將致力於「與社會共榮」(linked prosperity)的經營方式。如今也有更多消費者希望看到公司背後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因而投入更高的忠誠度。身為這股洪流中的一員,企業需要確保向永續發展的社會邁進,其中包含更高的環保意識、更少的資源浪費與更相近的社經地位。Ben & Jerry’s在此次B Lab評量中獲得了89分。(註八)
    根據全球社會影響力投資網絡(Global Impact Investing Network,簡稱GIIN)和摩根大通(J.P. Morgan)的研究顯示,2011年有超過2,200筆影響力投資,投資總額超過四十億美金。如今,社會企業的概念是驅動影響力投資極重要的一環。政府如何明確定義公益公司的標準,更是協助公益公司發展與吸引影響力投資的重要關鍵。
    作者簡介:梁涓寧,畢業於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曾任職於廣告公司、貿易公司。目前為朵拉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兼產品經理,希望將好商品結合好概念,為社會帶來更多好的改變!
    註二:美國伊利諾州目前正準備立法通過擴大「低利潤責任有限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簡稱L3C)申請條件。一旦法案通過,伊利諾州將成為美國第一個提供社會企業退稅補助的州政府。取自維基百科2013.9.19
    註三:美國各州公益公司申請間數可參考SOCENTLAW《How Many Benefit Corporations Have Been Formed?》一文。
    註四:James Austin & James Quinn, 2007. 《Ben&Jerry’s: Preserving Mission and Brand within Unilever》.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2
    註五:利益關係人擁有一項權利稱Benefit Enforcement Proceeding。透過此程序,利益關係人可在公司背離公司設立之公益目的時迫使公司修正決策方向。當利益關係人與經營者無法達成共識時,則交由地方法院判決公司是否有達到公益目的。
    註六:公益公司可自行選擇合適的第三方認證公司,例如食品公司或餐飲業可能會偏好選擇Food Alliance Certified當作第三方認證公司。目前全美約有12間符合法定標準的第三方認證公司,可參考Benefit Corp Information Center表列的第三方認證公司
    註七:通過B Lab審核可得到B Corp認證,然而要成為一間法律位階上認可的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則需在通過公益公司法的州內登記成立、或轉換為公益公司的法定位格,通過後則需每年固定遞交第三方認證公益報告。B Lab是目前最廣為人知的第三方認證組織。因此一間B Corp不一定是一間公益公司,一間公益公司也不一定有取得B Lab所核發的B Corp認證。
    註八:Rob Michalak發言參考自HuffPost Business,翻譯內容經過潤飾,建議參考原文報導:Ben & Jerry's Becomes B-Corp Certified, Adds Credibility To Impact Investing Movement. 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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