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香港社會企業個案介紹(下)
文:陳威霖
在了解香港和新加坡社會企業的成長環境後,本篇將以兩個案例向讀者們介紹香港和新加坡是如何透過社會企業的形式來創造社會影響力。

以時間換取服務─香港聖雅各福群會

聖雅各福群會是由聖公會明華會督於1949年創辦,至今服務範圍涵蓋廣泛,包括家庭輔導、老年人照護、青少年身心發展等。許多服務都設有相對應之社會企業負責該項目。雅各福群會有一項頗具特色的計畫─「社區經濟互助計畫」。這個計畫就是上一篇介紹的香港社會企業組織形式之一─「社區經濟項目」。如上一篇所提到,社區經濟項目的主要精神是以社區為本,而聖雅各的社區計畫徹底貫徹了這個精神。在聖雅各的例子當中,故事背景是灣仔社區,主角是社區的每一個居民,而故事的主線則是「時間積分券」與服務、貨物的運作模式,灣仔區的故事即是由這條主線發展而來。
所謂時間積分券就是以時間作為單位,有一小時、半小時、1/4小時等面額單位,當積分券擁有者需要任何服務或物品時,便拿這些積分券兌換與時間積分等值的服務或物品;相對地若要賺取積分券,則需要提供勞務或物品。在這個社區當中,沒有誰是一定的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而是以互通有無的方式滿足居民的需求,最終藉由這個計畫將社區緊密連繫起來。這是香港社會企業在社區經濟項目的形式中頗為經典的例子。

擺脫傳統的兒童治療─Bridge Learning

Bridge Learning是新加坡一家專門針對兒童在學習障礙及其他身心發展困難給予早期評估與治療的組織。Bridge Learning認為傳統的評估往往會給兒童貼上標籤(labeling),也就是當兒童符合某些特定行為或特徵,便據以判斷兒童的疾病。反之,如果兒童沒有完全符合該疾病的條件,即稱不上屬於某疾病,進而失去應有的治療。Bridge Learning秉持的原則是不讓兒童被貼上特定的標籤,不單純依照特定疾病做治療,而是針對個別兒童的個別情況設計課程、遊戲,讓兒童及早接受應有的治療。
在上一篇提到新加坡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很多種,Bridge Learning是屬於在新加坡最為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所擁有與應負的權利義務與一般企業無異。其資金來源主要是課程費用,並將盈餘再投入本身業務,此種模式稱為「Plough-Back-Profit model」,顧名思義即是將創造的利潤做為本身業務的資金來源,不倚賴政府補助或捐贈,此為新加坡社會企業常見的運作模式。Bridge Learning自2003年開始運作,甚至早於新加坡政府推展社會企業的時程,因此本篇選擇Bridge Learning作為代表性的例子。

發展趨勢

在香港目前的「合作社條例」中,合作社必須擁有至少10位成員,且須將盈餘的25%再投入合作社業務。有些學者們及社會企業家認為由於社會企業初創時期人數不多,此項限制可能會抑制創業家的投入,有礙社會企業的發展。因此希望可以降低人數限制,並放寬盈餘分配規範,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社會企業領域。
而在新加坡社會企業協會(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網站的社會企業名錄上,大多數社會企業皆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上一篇所介紹的公共擔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y)仍是少數。此種情形應是如社會企業協會於2011年提出的「在新加坡成立社會企業(Starting a Social Enterprise in Singapore)」報告中所提到,公共擔保有限公司須遵守繁複的年度報告規定(如:每年報告須經審計;每年召開常會;且需提出營運計畫、目標設定及章程等),所以大多數社會創業家仍選擇較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做為起點。
作者簡介:陳威霖,在就讀研究所時認識了社會企業的概念,身為商業背景的學生,發覺第二和第三部門的結合可以創造前所未有的社會影響力。在社企流實習認識了各國的社企環境,希望日後能在這個領域盡一分力量。目前就讀台大會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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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企業立法討論區

    社會企業立法討論區

    近年來,歐美各國陸續以立法方式回應了「社會企業」之社會脈動,提供創業者一個以公司形態創造公益價值的明確法律架構。2013年起,在一群具多元專業背景的志工合作下,由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草擬了台灣第一份「公益公司法」草案,希望藉此拋磚引玉,使台灣社會企業的生態圈益發完善。本專欄即為國內外社會企業相關立法資訊分享、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