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的內涵與機制──合作社或主流社會企業?
台灣立報(2013年8月15日)

前言

台灣過去台代的市場經濟機制正常運作下,只要經濟持續成長,就會帶來各種正面社會效益,年輕人不怕找不到工作,不會沒有職場成功機會;中年人可以重新創業、發展事業第二春;弱勢者、偏遠地區民眾可到都市辛苦打拚賺錢寄回老家等。一個正面成長的市場經濟就會帶來良性的社會生活發展──但這正面循環,在近10年來顯然已難以繼續了,未來也似乎看不到新希望。
正是在這市場失靈、政府失能的極端嚴峻局勢下,台灣主流菁英開始警覺到這危機趨勢,籌謀因應之策。而這答案就是近年來,開始不斷出現在主流媒體,許多知識份子琅琅上口的「社會企業」(注1)。 相對於以追求私人資本利益一般公司企業來說,市場經濟若能發展出社會企業固然是有正面意義,但若從翻轉資本主義根本性質,來追求一個合乎公義與經濟效益的新經濟模式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目前所提倡的社會企業,其實是為德不卒。目前所謂的社會企業,不僅基本保留了私人資本、僱用勞動的基本屬性,而且在邁向公義社會的新經濟模式上,還不如以經濟民主製為本的合作社企業。
本文將簡要分析這兩種經濟體型態的區別,並釐清為何合作社才是較適合邁向左翼者經濟民主制的企業組織。

一、合作經濟的五大要素

過去幾年來,筆者在此專題版的相關文章中,曾一再指出:今後對於台灣左翼運動者的真正挑戰,不在於重複批判現實資本主義之市場經濟重大缺失與危機,或宣揚社會主義社經體制的基本理念(雖然這些都很重要),而在於如何以一個小規模,甚至有相當侷限性,但卻是能實際運作的經濟機制,來證明一個沒有私人資本利益為前提的互助合作經濟生活是可行的,更是可欲的。
筆者(以及台灣公共化協會的其他夥伴們)在此專題版中,陸續引介、評論了合作經濟的基本模式以及其成功的例證(注2)。 筆者所倡導的合作經濟,乃是以「經濟民主制」為其根本前提(上位概念),並在實際運作上表現出五點要素。即,
(一)在經濟決策上是:民主決策,一人一票,人人平等;
(二)在勞動管理上,則應是自主管理(雖有專業管理階層,但卻必須有相應的工會來平等監督);
(三)而在勞動成果分配上(即盈餘、利潤),應是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即做出多少成績,得到多少報酬)但輔之以公義價值來考量(即並不盡然以工作成果來分配,而考慮到相對弱勢勞動者的不利條件或額外需求,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平等地多予分配)。
這按勞以及公義分配的原則,帶出了非常關鍵的第四點: (四)參與這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僅僅是出資入社而已,而必須同時是該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之一。也就是說,在合作經濟組織內,沒有資本的僱用勞動之生產關係(有人出資來僱用沒有資本但有勞動力的勞動者來從事勞動生產),而是每個成員都是自己老闆,這生產關係乃是自我僱用。
要做到上述四點,則其前提必須是: (五)這經濟組織的所有權須為人人平等的分享,而非容許任何人以資本、才能來得到更多的所有權比例(如公司的股份制度,是以出資比例的多寡來決定其不同比例的利潤分享、不同比例的決策權)。換言之,這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是人人平等的出資,人人平等的擁有其所有權,這合作經濟體始能落實經濟民主。
二、成功的合作經濟案例:蒙德拉貢合作社集團
當前實際的經濟機制能表現出上述五點要素,就是合作社(但並非每一類型合作社或每一地區合作社均能符合上述五要素);而目前各國、各類型合作社組織表現近乎完美地符合這五要素的合作社,就是筆者曾多次介紹的西班牙巴斯克地區的蒙德拉貢合作社集團(Mondragon Cooperative Corporation,注3)。
如果這合作社組織(不論規模大小),能以此五要素來成功運作,那幾乎我們今日所習見的資本主義經濟大多數弊病都一掃而空。例如,由於組織所有成員人人都有平等的決策權與勞動者權益,其內部決策民主化與管理的自主化可獲得有力保障;而當合作社經營大環境不佳時,也不會有裁員情事發生,因為每個人都是社員;所以,除非自願退出,否則在原則上不會有解僱結果(也根本沒有僱用關係)。
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社集團創始於1956年,是世界上第一間勞工合作社,目前也是西班牙第7大集團,圖攝於2012年4月16日。
(圖/Colaborativa dot eu攝 來源/Flickr創用CC)
但另一方面,這有內部平等、民主的合作經濟體,卻並不是一個讓大家只吃大鍋飯,績效很差的受政府政策保護的單位。合作社還是處身於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所以一個經營良好的合作社企業,如蒙德拉貢,依然講求效率、業績,內部依然有其按勞分配的原則,也依然有企業經營的專業管理。所以,在蒙德拉貢雖然沒有僱用關係來解僱其社員,但其內部工作規章還是有工作態度、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其績效能有市場競爭力。
所以,總體來說,合作社經濟是一方面能實質上增加社會生產力,有其客觀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則有其社會效益,例如提供安穩的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而且由於其整體運作是以社員權益為根本,透過互助合作方式來共同成長,所以合作經濟對於社區、弱勢者的幫助,乃是無可取代的機制。
三、主流媒體的社會企業
目前有許多富有公益愛心的專業者,包括曾在職場經營過企業或為高階企管者,或曾在海外、台灣偏遠地區當過志工服務的年輕人,因為公益價值觀以及自身專業素養、人脈資源等,開始逐漸集結、籌組、倡議各類型社會企業。而一直被台灣高失業率、為弱勢者工作機會所苦惱的勞委會更是樂觀這種新型態社會企業的興起,而開始擬議社會企業法草案,以在法令規章上催生這新型態的企業體,以期能多少解決台灣高失業、貧富不均等社經問題。
但什麼是「社會企業」?未來可預見的有法律明確定義之社會企業能夠符合上述的經濟民主制嗎?
首先,在目前台灣法令規章中,商業組織大致可分為非營利與營利者,而合作社是前者,其餘就都是營利事業(包括獨資商號、合夥、有限、無限、兩合與股份有限公司等)。而目前所謂標榜為社會企業者,不過是在公司法所明定的公司須以營利為目的之外,自己在公司章程上再附加其他社會或公益責任而已。例如,筆者所知一家總部在南部的資訊產品流通大廠,就宣稱其公司會每年盈餘總額中提撥20%來做公益,這就是台灣目前典型的社會企業之一了。
換言之,所謂社會企業的最寬鬆定義,就是在既有的私人資本之公司結構上,除了基本的營利目標外,另外增加了公益捐助額度,或增加了企業對社會責任事項(如環保之生產政策等),其餘一切不變。
其次,更進一步的社會企業標準是:創立這個公司以公益為主要目的,而營利乃是次要目的或甚至是手段,這也是目前許多有心倡導社會企業者所擬議的社會企業法之方向(注4)。
在這些擬議中組織法令草案中,仍然是保留的股東制度、仍然是以資本僱用勞工為其生關係,並明言說,這類社會企業總目標是要在股東利益與社會公益中達到平衡而已。即使我們設想,未來這些社會企業體明定其所有利潤都作為公益(例如,台灣社福機構另行成立一家社會企業來將其利潤轉為社福資源),但其所僱用的勞動者依然是沒有平等決策權、管理權,依然不是經濟民主制的一部分。
在邁向左翼的經濟民主制的新社經模式中,但願台灣公共協會過去幾年來的一些摸索心得能提供給立報讀者們一些良性刺激,謹以此文暫與各位告別。(作者:姚欣進,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 注1:參考聯合報一系列的社會願景工程的社會企業報導與分析:http://goo.gl/r8mnf
  • 注2:潘欣榮,〈從蘇花高到美麗灣 談環境抗爭邁向合作經濟的可能性〉,http://goo.gl/0qjJD
  • 注3:〈經濟民主制的範例--蒙德拉貢合作企業公司〉,http://goo.gl/sFsZ9G
  • 注4:請參考社企流網站相關資訊:http://goo.gl/ElxEmW
以上全文轉載自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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