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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家/文:黃泳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明定公司除營利為目標外,並得應行公益目標,首度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被視為往共好社會往前邁進的重要一步。相對於先獲利再回饋社會的一般企業,兼顧兩者,然此法仍在公司法組織框架下執行,以社會公益使命出發,兼顧營利的社會企業,並未在此次修法中有明確對應,存在模糊空間。
下一步,社會企業相關法規,該走向何方?中國文化大學方元沂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朱德芳各自分享國外案例,以提供國內修法借鑒。

責任義務落實條文 防洗綠也減少訴訟風險

文化大學法學院社會企業暨創新法制研究中心召集人方元沂表示,藉由商業力量解決社會、環境問題的共/兼益公司在國際上蔚為潮流,美國目前已有 36 州通過《模範共益公司法》。章程中明定,只要具備以下 3 項條件,便可稱為共益企業:在章程中須載明一個以上的公益目的;應具備董事當責,即企業負責人有義務考慮非財務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揭露、公布公益報告資訊的責任。 
法規的制定,讓共/兼益企業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能夠落實在條文之中、避免了營利公司的洗綠,也能讓這些社會使命型公司在明文保障下,減少產生訴訟糾紛的可能,擁有更大執行決策的空間。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朱德芳也認為,正由於社會使命型企業,往往遵循的是比法律更高、更抽象的標準,因此經營者是否達到目標,便往往會因為股東各自價值觀的差異而產生不同解讀。也因此提高被訴的風險。

「社會使命」空間模糊 BJR 撐起共益公司保障網

她舉例,一間透過咖啡廳推廣偏鄉閱讀風氣的社會企業,若招募志工協助,則可能會引發「社企應該照顧勞工,用人要給錢」、「社會使命的前提是企業能經營,若要負擔人事成本,就要提高飲料售價」等不同聲音。
若能引共益公司法入法,搭配商業判斷法則(BJR),或能在對執行公益目的的董事咎責上,降低其法律責任爭議的風險。
BJR 又稱經營判斷法則,為一種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此法則推定公司經營者,在決策過程中已善盡調查之責,並基於「誠信」做出判斷,是故其決策是合理且符合公司「最大之利益」。因此,除非原告能舉反證推翻,否則法院將尊重該公司經營者之決策不為事後審查,而維持交易之合法性。
在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中即規定,若共/兼益公司董事決策符合(1)無利害關係、(2)合理相信資訊充分及(3)合理相信決策為公司最佳利益,則推定董事會已盡法律義務,適用 BJR 的使用。
兩位教授也都認為,目前台灣在對於這些社會使命型公司的規範上都有所不足。如今已有越來越多企業加入 B 型企業認證,無論是在引進 BJR 相關條文,或是制定共/兼益公司專法,都應給予這些具有社會使命型企業更完整的保障與定位,協助他們在落實所承諾使命的同時,更無後顧之憂。
全文轉載自倡議家,原文標題:做好事卻怕被告? 社會企業相關法規的下一步,了解更多請上倡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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