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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生活的進步與科技的發達,使得經使用而產生的汙水廢棄物愈來愈多。為有效解決污水處理後廢棄物問題,並使資源有效再利用,內政部積極推動將污水處理廠的主要事業廢棄物「下水污泥」,朝「材料化」、「燃料化」與「肥料化」3方向資源再利用,並於近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有助於污水處理廠與再利用機構對「下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的處理,降低環境污染,達到廢棄物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目標。
內政部表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增加,截至去(104)年11月底接管率已達到28.13%,加上各縣市污水處理廠持續增加,例如去年5月完工試運轉的高雄市旗美污水處理廠,使得污水處理後的下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量能持續增加;近3年平均每年清理的下水污泥約有5萬1,237噸,相當於27個標準游泳池承水量。過去多將下水污泥以掩埋方式處理,但由於現有公民營掩埋場量能趨近飽和,加上新址開發不易,相關處置成本持續上漲,使得廢棄物最終處置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資源有效再利用的意識逐漸高漲,下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思維已明顯轉變,可經由適當的再利用技術,將下水污泥轉型為多元資源化產品,例如碳化燃料、輕質粒料等。考量國內下水污泥再利用的實績、用途及產品市場去化均未明朗,為降低環境風險,內政部於是訂定相關處理辦法,明定污水處理廠及再利用機構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提出再利用技術具可行性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及產品去化通路等,經內政部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許可,才能進行再利用。
另一方面,為充分掌握再利用行為的進度及實況,明定內政部得派員針對許可事業進行查核,查核對象不得拒絕;此外,對於再利用用途或產品如未符合許可內容,內政部有權要求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內政部指出,「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未來施行後,下水污泥將可更多元再利用,兼顧污染減量、節能減碳和市場通路,達到循環利用的永續願景。做環保全民一起來,除了政府政策的推波助瀾之外,民眾的使用習慣、及企業的道德良知,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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